世界
碳交易市場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依據配額的交易,即在“限量與貿易(Cap - and - trade) ”體制下,購買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
減排配額,如《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 ,或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下的歐盟單位(EUAs) 。另一類是基于項目的交易。附件一國家可以通過聯合實施(J I)項目向附件一所列的其他國家購買減排單位(ERUs) 、經
認證的減排單位(CERs)和
碳匯產生的減排單位(RMUs) 。CERs是經過認證的減排額度,由發展中國家清潔發展機制(
CDM)項目產生。
排放權額度的轉讓或買進,將通過國家登記被跟蹤與記錄。
世界
碳市場上的交易品種, 主要是AAUs、ERUs、CERs、RMUs等信用。
世界各國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差距較大。總體上看,發達國家減排成本較高且部門之間也有差距,發展中國家的減排成本總體上較低。于是,《議定書》規定了清潔發展機制(CDM) ,鼓勵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幫助發展中國家建設溫室氣體減排的項目,在獲得該國清潔發展機制管理部門和聯合國氣候變化CDM理事會的認證、并注冊登記后,可用于抵扣發達國家的排放量。比如,雖然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在《議定書》中沒有減排義務,但可以把通過各種途徑減少的溫室氣體指標賣給承諾減排的國家;發展中國家每減排一噸二氧化碳當量,發達國家就可以獲得并抵扣一噸“二氧化
碳排放權”。
發達國家參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慮。一般地,發達國家減排一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成本在購買CDM指標的四倍以上。更主要的是,發達國家通過
CDM項目還可以向發展中國家出口設備,提高其產品的市場份額。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賣出的減排指標,經由世界銀行等機構參與的國際
碳基金或相關公司購買,進入發達國家市場。世界銀行、荷蘭、日本、蘇黎世、芬蘭、加拿大、英國、德國、丹麥和意大利等,構成目前的七類買家 。
第一類是多邊基金,由世界銀行牽頭。世界銀行管理8億美元不同種類的碳基金,其中包括原型碳匯基金( PCF) 、社區發展碳基金(CDCF)和生物碳基金(B ioCF)等。
第二類是政府基金,包括荷蘭政府CERs購買計劃(CERUPT) 、芬蘭CDM /J I先驅項目、蘇黎世國際氣候投資CDM計劃、奧地利J I/CDM購買計劃及意大利CDM基金等。荷蘭CERUPT是CDM項目執行單位,通過對其它國家CDM項目的投資為荷蘭政府獲得必要的CERs。
第三類是通過商業和發展銀行進行交易的買家。如荷蘭農業合作銀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的日本CDM基金(資金額40 億日元) ,日本發展銀行的日本CDM 基金(資金額30 億日元) , 德國KFW銀行集團(資金額1000萬歐元)等。
第四類是通過多邊組織的買家。如通過世界銀行的荷蘭清潔發展機構(7000萬歐元) , IFC (荷蘭碳機構, 4400萬歐元)等。
第五類是通過簽訂雙邊交易備忘錄的買家。如加拿大政府和哥倫比亞、智利之間,荷蘭政府和玻利維亞、哥倫比亞之間,烏拉圭和厄瓜多爾之間,丹麥CDM部長和洪都拉斯、馬來西亞之間簽訂的雙邊交易備忘錄也屬于此種類型。
第六類是歐盟排放交易體制( EU ETS) ,滿足歐盟交易體制的減排承諾的雙邊協議。
第七類是CERs中間商。發達國家的企業在國內要承擔一定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購買減排額度既可以用于自己的抵扣;受利益驅動,也希望以高價出售獲得CERs差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