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碳稅和碳排放交易的政策工具不同之處
1、管理難易程度
碳排放管理難度取決于需要評估和監管的源頭數量。一些分析者批評
碳交易系統成本更高。這些觀點源于一個假設——碳稅往往在產業鏈上游引入;而碳交易系統往往在產業鏈的相對下游引入。上游企業可能涉及2000個左右能源供應公司,而下游則涉及數百萬的排放者。但是,本文指出碳交易系統和碳稅都可以在上下游引入,因此上述觀點不成立。然而,碳交易系統的綜合管理成本可能確實要高一些,這是因為碳交易系統對于管理者來說多了一個責任:管理者不僅需要監控碳排放量,而且需要記錄并追蹤碳排放許可交易。
2、排放價格波動性
排放價格波動性對于碳稅來說不存在。對于碳交易系統,供給完全無彈性,因而需求變動會造成價格顯著波動。Nordhaus指出碳排放許可的需求在短期也很有可能是高度無彈性的,從而造成劇烈價格波動,他認為這是碳稅比碳交易系統有優勢的地方。
本文也提到兩個減小價格波動的方法:1.跨期存儲、透支。但這不是萬能的。Nordhaus發現1995—2006年間,二氧化硫排放價格幾乎與石油價格有一樣的波動性,波動幅度超過股票、其他資產。2.在碳交易系統中引入價格價格上下限(price floor, ceiling or both)。很多經濟學家支持混合選擇,因為它一方面減小了價格波動性,一方面保留了純粹碳交易系統的優點。
3、對不確定性的處理
碳稅規定了排放價格,碳交易系統規定了排放總量。一些環保人員認為碳稅不能保證碳排放的限制;一些人強調碳交易系統造成的價格不穩定會限制企業應對氣候政策的能力:原材料的投入改變,對于
減排技術研發的投入有更大的風險。支持碳交易系統的兩個基礎:1.總量限制與很多氣候相關立法的要求一致。碳交易系統有利于保證這些目標的實現。2.對于社會來說,總量不確定的風險比價格不確定更大。如果碳排放和環境破壞高度非線性相關,超出給定排放量將會引起巨大風險。另一方面,如果減排成本與排放量的相關性高度非線性,成本上升迅速,那么減排成本將會很高。兩者相對優勢取決于邊際環境破壞函數和邊際減排成本函數的斜率。當前者斜率較大,總量控制較好;反之則價格控制較好。(分析表明后者成立,因而支持了碳稅)Weitzman框架(以上分析)適合于政策目標為凈收益最大化的情形。對于很多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尤其是州或區層面上,目標是成本效益:用最小的開支實現先前確定的碳排放水平。
4、與其他氣候政策的相互作用
在碳交易系統下,其他減排政策是無效的。因為減排總量是確定的。一旦額外的政策減少了碳排放,那么對于碳排放許可的需求會下降,排放價格也會下降,從而增加碳排放。整體碳排放量并未改變。
在碳稅下,其他減排政策有效。因為碳排放減少時碳排放稅率不會變。因而不會造成“排放漏出”(對于減排的抵消)。因而外生價格在此顯出優越性。文中用英國和歐盟的例子來對此做了說明。
5、潛在財富向石油輸出國轉移
在碳交易系統下,石油輸出國內的卡特爾(cartel)做出戰略性反應時,財富會向其轉移。(減少供應量,提高價格直到碳排放許可價格為零)以上分析可被兩個條件削弱:1.一旦引入這一事實——石油
不是唯一被碳交易系統覆蓋的能源,財富轉移就會有一定程度的消除,因為當石油漲價,消費者會使用其他能源替代石油。這時,他們為自己帶來利潤的同時也為其他能源競爭對手帶來收益。2.財富轉移還與石油輸出國的
市場份額有關。一些小的競爭者會減少卡特爾的市場份額,從而減少卡特爾獲得的財富轉移。以上兩個條件都削弱而并非否定了這種財富轉移。碳稅條件下不會發生這種財富轉移,因為排放價格是外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