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依法取得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等)的權利,可稱之為“
碳排放權”。經當地發改委核定,企業會取得一定時期內“合法”排放溫室氣體的總量,即為配額。現階段我國7大碳排放交易試點根據七個試點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制定不同的配額分配機制,分配給各控排企業一定數量的
碳配額。當企業實際排放量超出所分配的碳配額,超出部分需購買;當企業實際排放少于碳配額,結余部分則可在
碳交易市場上出售。而除了企業外,目前自然人也可以在交易所內從事各類
排放權產品交易。
而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英文全稱為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中國經核證的減排量。
如果說碳配額的分配和履約是強制減排,那么,開發和管理核證自愿減排量則可以稱之為自愿減排。其實,自愿減排交易活動在我國已有比較長時間,但成交數量非常小,自愿減排以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交易前提,因此,長期以來處于不溫不火的狀態。但目前國家大力推動強制減排的發展必然將帶動自愿減排的發展,最直觀的可從7個試點頒發的各個碳排放管理辦法中有關碳配額和CCER的抵消機制來看。
以
深圳市為例。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管控單位可以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年度碳排放量。一份核證自愿減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額,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單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如控排企業年底碳排放配額為10000噸配額,可以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年度碳排放量的10%,即1000噸核證自愿減排量。每噸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
此抵消機制的運行勢必將極大地鼓勵企業開發碳資產,使我國核證自愿減排交易“死水”變“活水”。從自愿減排到強制減排再到自愿減排,這條
碳減排的漫漫長路要走好,前提就是統一市場,充分利用碳資產的特性,以市場促減排成本差,形成機制并成為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