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川觀新聞記者了解到,《標準》在對2019年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充分調研評估的基礎上,從提高裁量精準性、擴大裁量適用性和完善免予處罰情形等三個方面進行了補充和細化。其中,有4種情形今后將從重處罰。
這4種情形分別是: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環境影響后果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其它具有從重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可以上浮10%以內執行,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法定處罰金額上限。”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法規與標準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標準》明確,有6種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6種情形分別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值得關注的是,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碳達峰
碳中和的重要決策部署,《標準》提出,將依法加大對“兩高”項目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通過提高裁量等級,科學設定裁量因子,嚴厲打擊“兩高”項目未批先建、偷排、漏排和超標超總量排放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貢獻四川力量。同時,《標準》還將違反長江保護法生態準入和達標排放規定的行為納入裁量范圍,明確了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級,全力確保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持續向好。
此外,川觀新聞記者注意到,針對近年來全國各地頻繁曝光的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參與弄虛作假案例,《標準》聚焦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環境服務機構,將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納入處罰裁量計算范圍,進一步規范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