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3日,歐盟理事會發布消息稱,歐盟理事會及歐洲議會就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達成有條件的臨時協議,并待理事會常駐代表委員會及議會確認。
2023年10月,CBAM將正式實施,這較此前確定的實施時間推遲了10個月。歐盟碳關稅提案在2022年6月獲歐洲議會通過,原本定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此次發布的時間表顯示,歐盟碳關稅2023—2026年為過渡期,2027年起將正式全面開征。根據相關協議,歐盟碳關稅將覆蓋
鋼鐵、鋁、
水泥、化肥、
電力以及氫能等行業。
畢馬威中國
碳管理與歐盟綠色新政合伙人林曉東稱,考慮到中國的產業結構及在
碳排放方面的進程,不難預見中國企業將面臨重大的挑戰:在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下,中國進口商將負有合規乃至納稅的義務,不可能置身事外。
不利于高碳排放的重工業國家出口
歐洲理事會表示,初期的碳關稅只適用于報告義務,旨在收集數據。但隨著
政策的逐步落地,后續公司進口產品時需要為其碳排放支付費用,價格掛鉤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TS)。ETS是歐盟
減排的主要政策工具,它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發電廠和工業企業購買二氧化碳排放許可證,并對排放量設置上限。
在歐盟碳關稅過渡期結束之前,歐盟委員會將考慮把其他有碳泄漏風險的商品涵蓋在內,包括有機化學品和聚合物,目標是到2030年將ETS涵蓋的所有商品納入進來。有機構預計,假設按照每噸100美元征收碳稅,那么中國每年向歐盟出口的商品將被征收高達350億美元的碳邊境調節稅,這筆碳稅占了中國對歐盟出口總額的7.7%。
從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臨時協議內容看,CBAM旨在平衡歐盟內產品與進口產品的碳排放成本,即進口產品到歐盟的企業,必須購買CBAM配額以支付生產國碳價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
碳配額價格的差額。
與歐盟委員會提出的初版提案相比,本次達成的臨時協議有以下關鍵進展:一是CBAM將從2023年10月1日起適用,在2年的過渡期內,進口商僅有報告義務。為避免與EU ETS免費配額對歐盟產業產生雙重保護,過渡期的長短及CBAM的配額購買安排將與ETS下免費配額的逐步削減掛鉤。二是CBAM的適用范圍將擴展到涵蓋氫產品和一些下游產品。CBAM將按照委員會的提議涵蓋鋼鐵、水泥、鋁、化肥和電力,并擴展到氫氣、特定條件下的間接排放、某些前體以及某些下游產品,例如螺釘和螺栓等鋼鐵制品。
CBAM的大部分工作將交由歐盟委員會集中處理,委員會將于2027年底對CBAM進行全面審查,包括評估國際氣候變化談判取得的進展以及對發展中國家、欠發達國家產生的影響等。
作為一項應對氣候變化的機制,CBAM不只是一項純粹的稅收制度,而是一項稅收與激勵并存的機制。在歐盟的視角中,對于那些真正進行
節能減排的企業來說,CBAM是一項重大的激勵機制,因為企業可以利用這一稅收制度形成
市場上的價格優勢。隨著免費配額的退出和碳價的攀升,這一優勢在中長期會越發明顯。
然而,對于中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這一看法并不公允。畢竟中國的很多企業還沒有建立成熟的溫室氣體管理體系或進行有效減排;而完成這一工作的成本,再加上中短期購買CBAM配額的直接成本,是中國企業所無法承受的。
“CBAM的影響遠不只停留在歐盟的這個制度本身。作為一項調節國際貿易的邊境機制,其他國家和地區很可能會跟隨歐盟的步伐,建立自己的碳關稅機制。實際上我們已經看到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將碳邊境調節機制或類似的碳關稅機制提上議事日程。即使中國建立了對等的碳邊境調節機制,依然會在國際貿易中處于劣勢。”畢馬威中國供應鏈主管合伙人梁因樂稱。
梁因樂認為,與“人為”定義的關稅制度不同,碳關稅制度的基礎是有關溫室氣體排放(與減排)的客觀計量;中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及其企業在碳排放管理和減排方面的進程,決定了他們的劣勢地位。除非有其他制度的干預,這樣的優劣勢差異甚至會長期存在乃至日益擴大。中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可能將不得不通過其他制度和手段來保護自己的產業,而這一過程可能會對現有的國際貿易秩序(如WTO)造成沖擊,加速“去全球化”的進程。
背負高碳包袱
歐洲議會表示,到2027年,將建立一個單獨的新的碳排放交易系統(ETSII),用于道路
運輸和建筑燃料。據議會要求,還將涵蓋制造業等其他行業的燃料。如果能源價格異常高,ETS II可能會推遲到2028年。此外,將建立一個新的價格穩定機制,以確保如果ETS II中的補貼價格超過45歐元,將額外發放2000萬補貼。
歐洲議會還表示,將設立一個社會氣候基金,以支持弱勢家庭、微型企業和運輸用戶應對建筑物排放交易系統、道路運輸和其他部門燃料排放交易系統的價格影響。議會環境委員會主席、法國議員Pascal Canfin說,臨時協議現在需要歐盟成員國和歐洲議會的確認,歐洲議會將于2023年1月或2月舉行全體會議表決。
據悉,碳關稅是歐盟“Fit for55”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旨在通過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從1990年的水平降低至少55%來應對氣候變化,并保護就業和公民,到2050年,凈排放量降至零,實現
碳中和。
歐盟意圖通過引導供應鏈從高碳國流向低碳國,迫使發展中國家引進其綠色技術、標準和生產設備,進一步促進歐盟的綠色產業發展,從而有利于實現其在綠色競賽領域的良性循環。在全球生產網絡下,歐盟碳關稅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貿易利益失衡局面,導致發展中國家不僅要面臨被發達國家阻擋在價值鏈低端環節的風險,同時還要背負碳關稅等氣候貿易規則帶來的高碳包袱。
中企應對必須具備長期思維
中國作為世界第一大出口國,現階段以制造業為首的行業具有高碳排的特性,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等相關氣候政策將不可避免地提高我國出口商品的總成本,削減市場競爭力。對于尚未建立成熟溫室氣體管理體系的企業,未來將面臨較大的財務與經營影響。
畢馬威建議,面對不斷涌現并日漸強勁的相關氣候政策,受影響的中國企業應盡早響應。通過監測、報告與核查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充分識別企業面臨的減排風險與機遇,依此評估基準線情形并設立減排目標,助力后續脫碳戰略的制定。受影響企業盡早建立完善的溫室氣體管理體系,包括完成產品基準線的量化,引入、建立和完善
MRV等碳排放管理機制,準備和應對核查核證,開發低碳/減碳
方法學和項目,科學有效地實現減排目標,降低全球氣候相關政策帶來的沖擊與影響。
具體而言,為應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等帶來的挑戰,企業應當識別范圍內的產品與供應商,包括審查供應鏈及海關編碼等。此外,企業應采用監測、報告與核查機制,從CBAM的角度分析與評估產品
碳足跡。需特別注意的是,歐盟ETS/CBAM和溫室氣體核算與管理相關的法律體系相對復雜且技術性較強,企業應選擇具有碳相關工程背景、具有歐盟核查核證資質以及EU ETS和
CDM相關經驗并且熟悉歐盟ETS、CBAM和溫室氣體核算與管理相關法律體系的顧問。再者,企業應評估政策影響下帶來的財務及商業影響,并將其視為組織潛在的碳資產與碳負債。最后,企業應識別與分析組織及價值鏈上現有的減排機會,應對包括CBAM、美國《通脹削減法案》在內的全球氣候政策帶來的沖擊與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