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要求,所有締約方應按照《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編制各國的溫室氣體清單。我國于2004年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提交了《中國氣候變化初始國家信息通報》,2010年9月正式下發《關于啟動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步印發《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重慶市于2021年3月發布《重慶市區縣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指導區縣層面完成了2019-2020年度溫室氣體清單編制,2022年7月重慶市發布《重慶市區縣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2022年)》,根據該版指南各區縣陸續開展了2021年度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在各區縣溫室氣體清單編制過程中,雖有2022版指南的指導,實際操作過程中仍遇到一些
問題,現將部分問題及解決辦法整理提出,以供參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