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世界各主要經濟體逐漸達成
碳排放減排的共識。2015年,巴黎氣候協議的簽訂進一步體現各國對降低碳排放的決心。近年來,一些經濟體尤其是歐盟對于碳排放控制的措施已經由某些單一領域逐步擴展到整個經濟領域。2022年6月,歐洲議會通過了碳邊境調節機制的立法草案,同月,美國國會參議院提出清潔競爭法旨在對超量排放的外國商品加征關稅,2023年2月9日歐洲議會的環境公共衛生與食品安全委員會通過了歐洲碳邊界調整機制協議,這項囊括
鋼鐵、
水泥、鋁、化肥、
電力行業,涵蓋氫氣、特定條件下的間接排放、特定條件下的上下游產品延展措施的協議按照規程將通過4月份的歐洲議會全體會議,最后將于本年10月1日生效。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非常重視生態環境保護。黨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五位一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2020年,中國提出力爭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
碳中和目標。面對國際和國內對碳排放治理的新局勢,我們應當做好兩手準備,一方面通過加強對低碳、零碳、負碳等科技研發、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
市場、研究國內環節碳稅征收等手段發展綠色經濟,提升全產業鏈應對碳稅的能力。同時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積極與歐盟等開展碳稅機制磋商,為我國經濟轉型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一、碳稅的本質
碳稅,一般被認為是針對化石燃料燃燒導致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碳關稅則是國際貿易中針對來自未實施碳定價國家的進口商品和服務所實施的單邊貿易措施,也是基于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碳含量的差異,采用一定方法進行價格調整,縮小兩者價格差的一種關稅。然而,與傳統關稅不同,碳關稅除關稅征收的技術手段即歸類、估價與原產地以外,還有賴于商品碳排放量檢測、國內環節碳稅
認證等技術手段。因此,碳關稅本質上是一種邊境調節機制。
碳關稅實際上是一種碳稅,因為商品進出口國家碳稅制度的差異而對進出口商品進行碳邊境調節的一種制度,與關稅具有相同的形式特征和功能。實際上碳關稅征收的形式與強度除了與商品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量直接相關外,還與商品原產地國家的碳稅
政策有所關聯,如商品出口國在國內不征收碳稅或征收碳稅但在出口環節實施退稅,則商品進口國要全額征收碳關稅;若商品出口國在國內繳納的碳稅額低于商品進口國征收的碳稅,兩國碳稅的差額則為進口國征收的碳關稅。
二、國內外對碳稅的認識
國外支持開征碳稅的主要是發達國家,大部分已經實施碳稅或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經濟體和國家。其中歐盟走在最前列,與歐盟觀點相近的還有冰島、加拿大、智利等國家,均認為巴黎氣候協議缺乏強制性。同時認為,碳稅是抑制碳排放行為的有效經濟手段。本國征收碳稅或施行碳排放交易制度,則相應增加本國商品成本,而相對于未開征碳稅的境外進口商品而言,本國商品處于價格競爭的不利境地。因此,對進口未開征碳稅的境外產品征收碳稅或實施碳邊境調節機制,不僅有利于國內與進口產品的公平競爭,也有利于促進他國加強對碳排放治理,共同維護世界氣候環境。
國外反對征收碳稅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認為,碳稅是發達國家實施的一種貿易壁壘形式,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經貿發展,尤其是出口貿易。同時,碳稅違背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倡導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及《巴黎氣候協定》提出的“國家自主貢獻原則”,這些原則要求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承擔的責任輕重有所不同,要充分考慮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的承受能力。
中國作為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始終承擔起發展中國家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積極參與和引領全球氣候變化談判進程,推動《巴黎氣候協定》達成、簽署、生效和實施,并作出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莊嚴承諾;積極推動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成功舉辦《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階段會議,發布《昆明宣言》;成功申辦、積極籌備《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開展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倡導建立“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國際聯盟和綠色“一帶一路”大數據平臺,為全球環境治理提供了中國理念、中國智慧和中國貢獻。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中央副主席、上海
交通大學碳中和發展研究院院長黃震,在2023年兩會期間提交提案《研究我國碳稅制度應對歐盟“碳關稅”》,建議應利用當下歐盟“碳關稅”尚未正式起征的重要窗口期,積極、全面、系統地應對全球碳中和競爭新規則,提升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加快推進我國“雙碳”進程。
三、碳稅對我國相關產業出口貿易的影響
根據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協議,歐盟將會對水泥、化肥、鋼鐵、鋁、電力行業進行碳關稅的征收。由于電力傳輸的地域局限性,我國的電力出口僅限于蒙古、朝鮮、老撾、越南等國家及地區,不涉及對歐盟的貿易。根據海關總署海關統計數據查詢平臺得到以下數據:對于鋼鐵及其制品,2022年對歐盟鋼鐵出口達58億美元,同期中國對外出口鋼鐵共計773億美元;對歐盟出口鋼鐵制品達148億美元,同期中國對外出口鋼鐵制品達到1103億美元;對歐盟出口化肥達3億美元,同期中國對外出口化肥總額為114美元;對歐盟出口各類水泥達666萬美元,同期中國對外出口各類水泥總額達2億美元;對歐盟出口鋁及其制品達63億美元,同期中國對外出口鋁及其制品總額達421億美元。
將我國2022年的對外貿易數據作為參照,涉及本年度10月份實施的碳關稅完稅總額將達到272億美元。在這些行業的出口貿易中,對歐盟市場依賴度最高的是鋼鐵制品,達15%,依賴度最最低的是化肥出口,僅2.8%。
四、對我國征收碳稅的政策建議
面對歐盟碳稅立法提案及未來碳稅措施的普遍實施,我國作為全球貨物貿易第一大國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當積極應對,降低境外碳稅對我國相關產業進出口貿易的影響。
首先,中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變,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反對碳關稅中無差別地、不顧及國家間發展水平差距地按單一碳核算標準衡量體系進行征稅的行為。
其次,應當進一步完善國內碳排放核算與
碳交易市場制度。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上線交易,初步形成碳排放交易制度體系,但全國碳交易市場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依然存在諸多
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在“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中提出“培育發展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市場”。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實行統一規范的行業標準、交易監管機制。第一、針對我國目前對于碳排放數據的測算仍然面臨著準確性與時效性不足、碳排放量核算體系不成熟的問題,由政府以行政區域為單位的監管落實到以經營主體為單位的治理,完善碳排放檢測的基礎設施建設,做到碳排放檢測落實到企業并能夠實時監測。第二,針對我國碳排放交易納入行業單一問題,應當擴大碳排放交易市場的適用行業,由鋼鐵、水泥、電力等高碳行業逐步擴展至全行業、與之同時也要構建符合市場規律的碳價格機制,增加碳排放權的流動性,對碳價格的調控也需要考慮企業的經濟負擔,有助于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平穩構建與推進。第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國碳交易市場運行不滿兩年,尚處于初步階段,而歐盟碳交易市場2005年開始交易,因此,研究借鑒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法案中關于碳關稅測算與計量方法、開征范圍等具體做法,不僅有助于完善我國碳交易市場體系,也有助于減緩國外碳稅實施對我國相關產業的沖擊。
再次,加快研究出臺我國碳稅制度。第一、碳稅制度和碳交易市場制度是有效抑制碳排放的經濟手段。研究實施我國碳稅制度可以與國內發展中的碳交易市場形成互補關系,增強抑制碳排放和促進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的效果,有利于與其他國家建立碳稅互認機制,緩解國際貿易新的影響因素碳稅的不利影響。第二、優化我國現行稅制,發揮抑制碳排放和鼓勵綠色發展的作用。在我國現行的18種稅中,環境保護稅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而制定的稅法。其應稅污染物依據《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因此,從征稅目的和效率角度分析,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在現行環境保護稅中增加一個稅目—二氧化碳,并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當量值,有利于推動國內相關行業低碳綠色發展,也可以使相應碳稅收入留在國內。
我國提出培育發展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市場將滿一年,全國碳交易市場開啟不到兩年,碳稅仍處于調研階段,需要不斷探索總結完善新市場運行規律。政府部門、企業和公民等全社會都需要學習了解生態環境新市場,樹立低碳觀念,改進行政管理、生產和生活方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共同守護人類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