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業激勵約束機制。從企業的角度降低企業參與
碳排放權交易的成本,對不配合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的企業進行有力約束,運用財政
政策和金融支持等方式給予企業以激勵和約束。例如,所有工業企業新上項目的能源評估中加入碳排放評估(以下簡稱碳評),沒有通過碳評的,不予分配配額;鼓勵各種金融機構為試點企業搭建投融資平臺,提供綠色金融服務,支持試點企業開展
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和創新;成立碳排放權交易基金,積極引導
碳基金及節能公司優先為試點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優先推薦試點企業申請能源及低碳類國家政策資金。
建立碳排放核算標準體系,加強溫室氣體的盤查、統計與監測。試點省市要積極探索碳排放核算的理論和技術方法,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充分考慮企業的發展和承受能力,在保證測量數據準確合理的前提下,建立碳排放的核算標準體系;同時,要充分考慮行業差異,從發展較成熟、流程相對簡單的行業著手,加快行業碳排放評估體系的建設。
完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建立碳價格調控機制。充分發揮
市場機制作用,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資源市場體系,提高資源產品的配置效率,建立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度以及環境成本的資源能源價格機制。同時,建立碳價格調控機制,對碳價格的異常波動進行調節。政府在初始配額分配時,可預留一部分配額,建立碳價格調控儲備基金,碳價格在正常波動范圍內,政府不予干預;碳價格波動過大時,政府動用儲備出手干預。
科學合理分配碳排放額。政府應該按照碳排放強度約束指標要求,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碳排放總量目標。在總量控制的條件下,充分考慮行業差異,保證率先采用先進技術減少碳排放量企業的利益,采取免費發放和拍賣相結合的方式,對企業初始碳排放量進行合理分配,對先進企業予以適當的配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