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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誠君:夯實碳定價的制度基礎 有效應對碳關稅

2023-10-26 16:58 來源: 中國外匯 |作者: 周誠君

我們應客觀認識碳關稅的邏輯謬誤,在正本清源的同時,推動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健全碳核算和信息披露,完善碳定價機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階段、城鎮化率等指標,為”雙碳“目標的實現構建體系完整、運行高效的激勵相容機制。

近兩年來,歐盟和美國先后醞釀并通過相關法案,對部分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即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和美國的“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AA)。前者已走完全部立法程序并正式生效,后者經參議院提交,正處于委員會審議階段,在正式出臺前尚需參議院表決、眾議院審議并表決、總統簽署等流程。綜觀兩大法案,核心內容都是針對特定行業“高含碳”或“含碳成本相對較高”的進口商品征收跨境碳稅。受歐美影響,英國、加拿大、日本等國也在不同場合表達了對碳關稅的支持。發達經濟體的這一動向,違背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不僅不利于全球資源配置和分工格局優化,沖擊供應鏈、產業鏈、價值鏈穩定,還將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和自主減排進程。對此,我們應客觀認識碳關稅的邏輯謬誤,在正本清源的同時,推動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健全碳核算和信息披露,完善碳定價機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階段、城鎮化率等指標,為“雙碳”目標的實現構建體系完整、運行高效的激勵相容機制。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邏輯謬誤及勘正

2023年4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先后投票通過CBAM,5月17日起生效。該法案設置了約2年的過渡期,將于2026年進入實質實施階段。首批納入CBAM適用范圍的商品包括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和氫六類,預計到2030年該機制將涵蓋納入歐盟碳市場的所有商品類別。作為全球首個完成立法程序的碳關稅法案,其核心邏輯是,歐洲鋼鐵、水泥等相關產品已包含碳稅等排放成本,但未征收碳稅或執行碳價的國家或地區,同類商品價格并未體現碳排放成本。這些產品進入歐洲市場時,因價格優勢導致不公平競爭,且存在碳泄漏風險,因此需對這類產品征收額外碳稅。

從目前各經濟體推出的方案看,CBAM等碳關稅的稅基是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碳市場價差。例如,中國碳市場與歐洲碳市場因為發展程度差異,存在碳排放配額的價格差。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數據顯示,2022年,我國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收盤價和年內成交均價分別為55元/噸和55.3元/噸,而同期歐盟碳配額平均價格約為81歐元/噸,2023年更是一度突破100歐元/噸。如果歐盟以上述價格差作為征稅依據,對我國相關出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可能極大沖擊相關產業及企業。

CBAM的本質是新型關稅壁壘,其合理性缺乏理論基礎。在當前全球化面臨嚴峻挑戰甚至退潮背景下,CBAM歧視進口產品,限制市場準入違背了WTO的自由貿易原則,背離《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宗旨,將進一步沖擊全球化進程,割裂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不僅如此,CBAM的相關做法也違背基本的經濟學原理,即跨國貿易和跨境征稅的基本前提是產品和服務可貿易,對于不可貿易品或不可貿易資源要素,既無法進行跨境交易,更不存在所謂的針對跨國價格差異進行征稅的基礎。以理發服務為例,在法國巴黎,成年男性理發平均價格約為50歐元,而北京則為50元人民幣左右。歐洲不能因理發價格差異對生產于北京和巴黎的同類產品價格差異進行征稅,因為理發服務是不可貿易品,無法直接跨境交易,更不可按價差進行征稅。

我國作為負責任大國,歷來重視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積極創設并完善自愿減排機制,逐步建立強制性碳市場,一以貫之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綠色轉型和可持續發展。但與更成熟的歐盟碳市場相比,我國全國碳市場并軌運行僅兩年,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交易規模總體較小,定價機制有待完善,市場功能尚未完全建立,在產品、結構、市場參與度、基礎設施和制度安排方面,還有諸多短板和薄弱環節,發展不充分不完全的問題較為突出。要達到歐盟碳市場的發展水平,仍需在未來較長時間內持續優化機制設計,久久為功,對此國內外都應給予足夠耐心。

完善碳市場價格發現機制 有效應對CBAM

著力加強碳市場建設,完善價格發現機制,是有效應對CBAM的必經之路。推動我國碳市場在價格形成機制、價格發現功能、均衡價格水平等方面與歐盟碳市場大致接軌和可比,不僅事關碳市場價格信號引導資源配置的有效性,還事關宏觀經濟運行的系統性和頂層設計的科學性。碳市場穩健運行、碳價有效形成在很大程度取決于碳配額總量、跨期分配和結構以及碳配額分配機制。

“雙碳”目標的宣布,標志著我國綠色發展和愿景開始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硬約束特征

“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作出的莊嚴承諾,是我國履行國家自主貢獻承諾、建設生態文明、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核心內容和內在要求,是必須實現的“硬任務”。

但“硬任務”并非天然具有硬約束,如果不產生價格及其約束機制,仍然是軟約束。實際上,“雙碳”目標更重要的深層經濟學含義是,圍繞這一目標,明確量化并科學測算我國未來給定期間的碳排放總量及變化曲線,從而將其納入每個市場主體的邊際效用函數或者生產函數,真正產生經濟學意義上的硬約束。

城市化率可作為測算碳排放峰值的重要依據

科學測算未來給定期間的碳排放總量對于在硬約束下實現激勵相容至關重要。2030年碳達峰時的峰值水平,不僅決定了達峰過程中碳排放曲線上升的陡峭程度和爬坡登頂難度,更決定了從2030年碳達峰到2060年碳中和的減排曲線斜率和整個過程所需要投入的資源以及配套舉措的力度、強度。據國家電網研究院測算,2030年碳排放峰值每增加10%,實現2060年碳中和的總成本將增加5%,控制峰值水平并延長峰值平臺期,更有助于降低碳中和實現成本。不同的峰值水平,意味著截然不同的達峰和中和過程。

理論上,一國碳排放的峰值水平在很大程度取決于該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技術上可找到相關經濟指標分析和論證,并進行橫縱向比較。宏觀經濟學家可通過量化模型來刻畫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最終的碳排放頂點數學表征,例如一個國家的碳排放水平可取決于投入的鋼鐵、水泥、混凝土、電力、鋁等,即歐洲人特別關注的六個領域。

在我國現階段,城鎮化率也可能是一個可選指標。一方面,從國際經驗看,多數發達經濟體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城鎮化率經過一段時期的上升最終會維持在一個相對穩態的水平;另一方面,從發展角度看,隨著城鎮化率提高,大量人口從鄉村涌入城市,人口集聚帶來就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消費需求擴張,也意味著巨量的鋼筋、混凝土、水泥、原油、煤炭、電力等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所以,在城鎮化率達到穩態水平前,仍將有大量人口將涌入城市,在這一情景下,很難真正實現碳達峰。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2年末,我國城鎮人口占全國人口比重(城鎮化率)為65.22%,其中,僅有上海、北京、天津、廣東、江蘇遼寧浙江、重慶、福建等9個省市城鎮化率超過70%。值得注意的是,城鎮化率是常住人口的城鎮化率而非戶籍人口的城鎮化率,如果算戶籍人口,則我國現階段城市化率在50%以下。在追求共同富裕、實現中國式現代化愿景下,我國城鎮化率最終應達到或略超過目前發達經濟體約80%的平均水平。這意味著,從當前65%的城鎮化率提高至80%甚至85%,仍有15—20個百分點的提升空間。過去,我們在制定若干個“五年規劃”時,通常規劃城鎮化率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城市化率每提高一個百分點意味著約有1400萬人進城,需提供與之匹配的就業崗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2023年距離2030年實現碳達峰目標尚有7年時間,若按照平均每年1個百分點的速度提升城鎮化率,2030年只能達到72%—73%的水平,對比85%甚至更高水平的城鎮化率目標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如果按照每年2個百分點的速度推動城鎮化進程,則到2030年我國大致能達到80%左右的城鎮化水平。每年2個百分點城鎮化率的提升,將推升能源消費的邊際需求增長,抬高2030年碳達峰峰值水平,這也意味著,2030—2060年減排曲線將更為陡峭,實現碳中和難度更高。可見,無論是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還是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都將是艱巨任務,需要社會各界協力開展系統性的研究和論證。

在科學測算碳排放量基礎上,合理確定碳配額總量,并形成對社會生產和消費行為的硬約束

關于應發放的碳配額總量,迄今為止尚未有嚴謹、確切的測算。筆者認為,碳排放峰值水平決定了我國在未來給定期間內的碳排放總量,由此可確定碳配額發放總量以及實現碳達峰和最終碳中和的跨期分配結構,因此可將“雙碳”目標作為碳配額總量的估算依據。

在總量約束下,由供求決定配額交易,形成清晰且穩定的價格信號,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綠色發展在很大程度具有典型的軟約束特征,綠色本身很難納入價格體系,對生產者和消費者形成硬預算約束。即便在綠色發展起步早、綠色理念接受程度較高的歐美,很多人士極力倡導綠色金融、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原則、氣候和環境保護,但因為無硬約束,大多仍局限于“口頭行動派”。差旅出行坐頭等艙或公務艙、住星級酒店即是最簡單的例證。經濟學原理認為,當要素或經濟行為產生價格并納入消費者和生產者函數時,便產生硬約束。從這一角度看,碳配額分配及交易,可將碳排放納入商品定價機制,進而實質性影響消費者和生產者行為。

建立健全碳核算與可持續披露準則 夯實碳定價的制度基礎

國際上關于環境和可持續信息披露的要求越來越多,約束力逐步增強

國際上目前已有諸多倡議、標準和要求,鼓勵、引導企業或金融機構向社會公開披露自身可持續進展,包括減排、社會責任、公共信息等。其中,金融機構比較熟悉的是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披露框架。近期,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正式發布兩項重要的信息披露準則,即《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氣候相關披露》,這兩項準則擬同時應用,為企業可持續和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提供一致性基礎框架,標志著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全球基準”初具雛形。這一標準有兩點值得關注。一是在一般要求層次,規范了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基本標準,要求財務報表應披露與可持續相關的風險等重大信息,并披露行業特定指標。二是在具體要求層次,以“氣候優先”策略,從戰略、指標和目標、治理、風險管理四個方面具體規定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披露準則。

關于環境和可持續信息披露要求的約束力逐步強化。以往關于環境和可持續信息披露要求都是非強制性的,同時也是軟約束的,所以披露質量不盡如人意。但隨著ISSB的介入,及其提出的一系列披露要求,情況逐漸發生變化。ISSB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在全球范圍內推行財務報告以及會計準則標準化,統一了財務信息披露標準,并進一步把標準建設延伸到可持續和轉型、應對氣候相關風險領域。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企業想去其他國家經營、投資甚至上市融資,都需遵守該組織的統一財務規則和財務信息披露標準,披露的信息具有一致性、可比性,才能促進商業或投資往來,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在環境相關信息披露方面都向這個標準靠攏。就此而言,ISSB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鑒于該組織的執行力、標準化程度和影響覆蓋范圍,相比其他國際組織具有更好的執行基礎和影響力,將在環境和可持續信息披露領域發揮越來越強的硬約束作用,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這對我國碳排放核算能力、信息披露質量提出更高要求。

我國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的瓶頸在于碳排放核算,也是未來完善碳市場機制的重要攻堅領域

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作為制度性安排,是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五大支柱之一,有助于消除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減排透明度、增強綠色項目識別、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是完善氣候風險定價機制的基礎。但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與高標準信息披露相適應的基礎設施、準則和配套標準,尤其缺乏成熟、健全、科學的金融資產碳核算體系。金融機構作為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力量,每年的碳排放核算事關未來購買碳排放額度所需的財務預算資金撥付,涉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調整,目前在會計處理、財務準則等要求上也還沒有一套公認的標準體系。金融機構通過市場約束機制購買相應的碳排放配額來實現自身碳中和,涉及開立碳賬戶、交易價格確定、購買的碳排放配額入賬、明確相應流動性覆蓋比例、資產負債表科目調整、配額清繳等操作性問題,目前這些制度基礎仍有待進一步夯實。下一步,我國應以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為基準,著力建立健全金融業務碳核算與金融機構碳核算技術標準,建立統一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可持續披露準則,規范碳排放信息披露,為完善碳定價機制打下堅實基礎。

未來需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總體看,“雙碳”目標作為減少碳排放的頂層設計依據,決定了我國碳排放總量、每年需管理約束的跨期分配結構以及最終實現碳中和的具體路徑,從而決定了碳市場容量,最后將決定碳市場的均衡價格。即便如此,仍有諸多與之相關的問題亟需探討,比如,明確了碳排放配額總量后,如何設計配額分配機制?如何創新價格發現機制,推動碳市場高效運行,最終實現均衡定價?碳排放配額作為交易工具,如何明確其財產權利的法律特征?如何設計并規范碳交易產品的會計計量、財務處理以及相應的管理指標?如何建立一整套適應性的監管框架?此外,還有一系列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基本制度安排,仍需各界共同探討,開展系統、嚴謹和務實的研究并拿出切實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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