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
碳排放的重點領域,
電力消費端碳
減排量的核算關乎整體減碳進程。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10月27日發布的《中國區域電網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研究(2023)》指出,電網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精準核算電力消費引起的溫室氣體間接排放量的基礎,是定量分析并推動消費端
碳減排的重要參數,其空間精度和時效性對區域、行業、企業等不同層級排放單元的間接排放影響顯著。
在“雙碳”目標背景下,新能源發電占比不斷提高,但電網碳排放因子體系尚不完善、綠電環境價值未得到充分認可,亟待
政策制定方盡快理清管理邏輯,為推動電力消費端碳減排、落實“雙碳”目標夯實基礎。
未得到有效使用
碳排放因子是單位能源消耗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在現有溫室氣體核算標準中,凈購入電力隱含排放一般基于排放因子法計算,即排放量 = 凈外購電量 × 電網排放因子。
電網碳排放因子與綠電碳排放量計算密切相關。清華海峽研究院能源與環境中心特聘專家鄭穎表示,科學的電網排放因子體系建設是實現電-碳協同的關鍵之一,是避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價值在消費側被“雙重計算”的核心,將在綠電、綠證與碳排放核算體系協同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據《中國能源報》記者了解,目前全國碳
市場采用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來計算外購綠電的碳排放量,綠電的碳排放量未實現與化石能源的有效區分,環境價值無法體現。一位碳排放機構研究人士坦言:“目前各地使用綠電碳排放因子情況各有差異,很多地方即使買賣的是綠電,也并未按照綠電的碳排放因子計算,而是按全國平均排放因子計算。只有
北京、上海等少數地區考慮了綠電的環境價值,明確將其碳排放量認定為零。綠電的環境價值屬性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因無法消納,上網電價有時比火電還低。”
綠電碳排放因子使用率不高,受制于全國
碳市場發展不完善。“當前全國碳市場參與主體是火電企業,很多高耗能的
水泥、
鋼鐵企業尚未納入其中,綠電消納不足,火電企業使用綠電的動力也不足。另外,各地綠電抵扣規則還未出臺,導致綠電碳排放因子沒有有效的應用途徑。”中國科學院廣州能源研究所研究員汪鵬指出。
在中國新能源海外發展聯盟副理事長羅琦看來,綠電生產和消費受政策、市場、技術、運維等多方因素影響,難以準確核算。因此,在實際的碳排放交易工作中,通常會以統一的電網排放因子估算綠電排放量,無法準確反映不同地區、不同電力生產方式、不同發電設備、不同生產工藝的排放情況,也不可能直接體現可再生能源消納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如何在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上,更加科學、合理地結合政策和標準結,如何精準核算綠電碳排放量,如何充分體現綠電的環境價值,都值得主管部門理清管理邏輯。”
體系尚未建立
全國碳市場在政策上對綠電環境價值的支持也仍未體現。今年10月18日,生態環境部公布的《關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再次明確,購買綠電的消費者仍不能在碳減排方面獲得有效收益。對此,有不少企業訴苦:“不知為何還要購買綠電。”
有業內人士分析,《通知》旨在收集七個行業中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總量,為碳市場擴容打好數據基礎,做好摸底工作,同時釋放出電-碳聯動信號。但同時,綠電環境價值得不到體現,一方面將極大抑制消費側消費新能源電力的意愿,另一方面,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較好的地區吸引工業遷入,從而無法改善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和工業產業發展資源錯配的現狀。
暫用全國電網平均碳排放因子計算,實則是完善的碳排放因子體系尚未建立的無奈之舉。鄭穎表示:“當前電-碳協同需要解決兩個比較突出的雙重計算
問題。第一個是指綠證與
ccer或其他類似溫室氣體減排交易的機制,可能存在環境屬性重復開發問題;另一個是消費側核算外購電力碳排放時,由于目前全國電網排放因子在計算時并未扣除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屬性,計算外購電力碳排放時若再次使用綠電、綠證所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環境屬性,就會造成雙重計算。”
要想解決消費側的重復計算,根據國際上的一般做法,核心是要再發布基于市場的電網排放因子,并在基于市場的電網排放因子計算中,扣除可被市場工具追蹤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屬性。鄭穎進一步表示,最終可以形成不帶環境屬性和帶環境屬性兩套電網排放因子,而用戶、
核查機構或者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用戶是否擁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屬性憑證,選擇采用何種因子進行計算。“如果用戶沒有綠證,依然可按照全國電網排放因子計算,若其持有綠證且想使用,就必須使用不帶環境屬性的排放因子。兩套并行的排放因子不會影響火電或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本身的環境屬性,只是提供了一種科學方式,解決碳排放核算時使用綠證帶來的雙重計算問題。”
多個市場待統籌聯通
既想利用好碳排放因子,發揮綠電的環境屬性,又想確保環境屬性的唯一性,關鍵在于統籌布局。
綠證與碳市場機制不打通,最終承壓的仍是企業。“事實上,目前碳市場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仍然有限,而綠電、綠證是一個比較好的銜接點。可通過統籌設計,將兩個市場的兩個機制與各自功能梳理清楚,設計出同時滿足碳市場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需求的協同體系。同時,需進一步完善電網排放因子體系,并與我國現有的綠電綠證交易體系、碳排放核算體系匹配,使電-碳協同體系更科學。”鄭穎指出,只有全面打通,互相匹配,才能解決可再生能源電力環境屬性雙重計算問題,為進一步提升我國綠證和CCER等機制在國際上的接納度和認可度提供科學的核算依據和談判基礎。
“綠電在電能量市場和碳市場中的價值分別怎樣體現,還在研究階段。當前綠電并不普及,購買與產生的量都很少,加之綠電的價值并非恒定不變,比如在過剩時不僅價值不高還會出現負電價,導致其碳減排量并不是那么容易確認。”汪鵬表示。
羅琦認為,要想實現碳排放因子的環境價值,除了通過政策手段執行,還需依靠碳排放權在市場上擁有價值屬性進行交易。“打通綠電碳排放因子通道是一項系統性工作,需在政策
法規、管理平臺、交易市場、技術創新、教育宣傳、標準制定等多方面作好文章。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出臺更具體的
政策法規,引導規范綠電碳排放因子的計算方式和交易方式,確保其落地公正、合法、有效。此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鼓勵科研機構、企業研發符合中國碳市場的更加先進的
碳交易管理體系和碳排放計算方法和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