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重啟進程持續推進,全國碳
市場即將獲得有力補充,電-碳協同機制也解鎖了一塊新“地圖”。
電、碳兩者密不可分。隨著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重啟進程持續推進,全國
碳市場即將獲得有力補充,這也讓電-碳協同機制解鎖了一塊新“地圖”。
10月24日,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制定發布4項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首批方法學的公布,為CCER重啟奠定基礎,再度引發業內人士對于電-碳協同的探討。CCER重啟會對電-碳協同帶來何種影響?當前電-碳為何還未實現真正有效協同?電-碳協同還需哪些統籌?
對全國碳市場的有力補充
隨著電氣化程度的逐步提高,行業內對加強電-碳兩個機制間銜接的愿望越發強烈。此次CCER重啟是否會對電-碳協同帶來利好?
“CCER機制是對全國碳市場的有力補充,我國當前正需要有這樣一個
碳信用機制來激勵
碳減排項目的發展。未來,碳減排項目在CCER市場上進行開發和交易,也可形成額外的環境收益。”清華海峽研究院能源與環境中心特聘專家鄭穎表示。
南華大學
碳中和與核能發展創新研究院院長張彩平認為,CCER重啟將吸引更多資金流入可再生能源項目,從而擴大綠電的市場規模,激發綠電市場活力和綠證消費需求。“相較于綠證,CCER不限制交易次數,讓控排企業有更多的履約選擇,也可以滿足其他市場主體的差異化綠色消費需求。”
但CCER與綠證兩種機制間又存在一些交叉點,未來可能仍需進一步完善。
今年8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
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指出,對集中式風電(含海上風電)、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含光熱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并明確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同時,此次生態環境部公布的首批CCER方法學中也包括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項目,并明確唯一性,要求項目未參與其他溫室氣體減排交易機制,不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
“CCER首提唯一性,目的是卡掉部分項目重復在多個減排機制中申請的可能性。但如何確保唯一性,還需要相關部門給出更多細節。”鄭穎進一步表示,“綠證不屬于溫室氣體減排交易機制,已經獲得綠證的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項目,理論上也滿足CCER的唯一性要求。但這會使項目的環境屬性在兩種機制中被重復計算。目前國際上對這種重復計算并不認可,這也意味著難于實現我國綠證和CCER機制的國際互認。”
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
“電與碳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密,電力市場的高效運行將對國家‘雙碳’工作形成強力支撐,而碳市場的有序發展也將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形成激勵。我們目前常提到的電-碳協同,一方面包括電價跟碳價之間形成傳導,在價格上協同;另一方面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屬性能夠在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機制中得到體現,在
碳排放核算上形成協同。”鄭穎解釋。
然而,當前電-碳協同作用尚未顯現,綠證與碳市場兩個機制還未形成有效銜接。例如,目前企業購買的綠證并不能在碳市場中體現其環境屬性,在碳市場中購買的
碳配額與CCER項目、綠電的碳排放核算核查也不統一。
為何電-碳協同一直難以實現?
張彩平認為:“一方面,目前電力市場還處于向市場模式轉變的過渡期,計劃和市場雙重制度并存,價格傳導機制難以充分發揮作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電力結構仍以火電為主,雖然新能源發電比例快速上升,但穩定性有待提升;此外,全國碳市場還處于運行初期,市場流動性不足、交易潮汐現象明顯等缺陷使控排企業無法準確核算
碳交易成本,因而市場參與積極性不高,制約了碳交易市場的深入發展。”
從碳市場角度來看,電-碳協同發展進度也是由碳市場的所處階段決定的。“此前,碳市場只納入了發電企業,而發電企業的碳排放主要來自于煤和天然氣等燃料使用所產生的直接排放,間接碳排放占比并不高,所以在碳市場的第一、二個履約期內,發電企業對電-碳協同的需求并不高。”鄭穎說。
此外,因為目前兩個市場都處于起步階段,
政策制度間的協同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鄭穎進一步表示,這需要碳市場和電力市場各自的政策協同,也需要兩個市場背后龐大而統一的政策體系支撐。“需要考慮如何將電力碳排放核算與我國電力系統運行特點協同匹配,從而更加科學地在碳市場中發揮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價值。”
障礙正被逐步打破
電力市場與碳市場的主管部門不同,要想實現機制銜接,統籌布局是關鍵。基于當前情況,鄭穎認為:“我國電-碳協同機制起步時間較短,亟需龐大的體系建設支撐,既要考慮與既有政策的銜接,也要考慮未來政策制定的融入,更需要部門間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與碳市場政策進行更進一步的統籌策劃和協同制定。”
“目前,核算碳排放方法學明確從電網采購的綠電不計入用戶的碳減排量,這意味著,從電網購買的綠電和其他高碳排電在核算碳排放時是同等待遇,通過電網途徑采購的綠電排放因子仍和火電相等,這也導致兩個市場的協同機制建立不起來。”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分析,“若想實現兩個市場協同,必須明確綠電對于減排貢獻的核算方法。不同企業采購綠電也會造成整體電網排放因子變動,這一
問題的處理也十分復雜,后續還要做更多相關研究。”
張彩平也建議:“宏觀層面要明確電-碳協同發展的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作好電力市場、碳市場與其他市場機制、政策工具的有效銜接;微觀層面要建立電力與碳市場的統一數據體系,解決數據互通問題。”
此外,在政策協同過程中,還需重視政策執行者和使用者的需求。鄭穎指出,當前對電-碳協同呼聲最大的是電力消費側,特別是面臨碳排放報告與核查要求的企業,以及出口型企業。電力消費側希望通過參與一種機制,盡可能滿足多個政策要求,從而合理控制合規成本。同時,消費側對于政策實施的反饋,也將幫助有關部門不斷完善和優化政策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已有部分地區率先實現對綠電在碳市場中的價值認可。今年4月,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關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關注的通知》明確指出,重點碳排放單位通過市場化手段購買使用的綠電碳排放量核算為零;6月,上海市生態環境廳公布的《關于調整本市碳交易企業外購電力中綠色電力碳排放核算方法的通知》明確指出,外購綠電排放因子調整為0 tCO2/104kWh,這也意味著認可了企業外購綠電的碳排放量為零。電-碳協同的障礙正被逐步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