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的規定,國內自愿減排項目的開發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CDM項目的框架和思路,主要包括六個步驟,依次是:項目設計、審定、注冊、實施與監測、核查與核證、簽發。
一個項目如想成為自愿減排項目,首先應該屬于國家規定的項目類別,并符合經過備案的
方法學。目前,國家發改委已在信息平臺分三批公布了177個備案的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ccer方法學)。這些方法學的適用領域基本涵蓋了所有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方法學的范圍,也為國內業主開發自愿減排項目提供了廣闊的選擇空間。
隨后,申請備案的項目在申請前應由經備案的審定機構審定。審定完成后,國資委直管的央企中涉及溫室氣體減排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自愿減排項目備案;未被列入名單的企業則需通過項目所在省一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備案申請。在項目產生減排量后,應由上述審定和核證機構進行核查核證。如核查無異議,國家發改委會將項目發布到CCER登記簿上,企業即可出售項目CCER。
不僅僅是風電項目的減排量可以賣錢,按照國家發改委氣候司的規定,目前共有54種減排方式可以在陸續啟動的7個
碳交易試點省市出售,除風電外,還包括光伏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煤層氣、余熱利用、高效照明、生物柴油、鍋爐改造甚至從動物糞便中回收的甲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