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把
減排量分成了項目的登記和減排量登記兩個步驟。項目一旦登記成功,就可以產生減排量。項目的減排量限定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此之前產生的不能登記。同時規定,每期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該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5年以內,也就意味著對項目來說,應該不超過5年,一旦超過了5年,就不能登記了。
項目業主要按照統一的
方法學對于項目的減排量進行核算,并且要委托專業的審定與
核查機構對減排量進行核查,同時還要對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對項目實施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還要制定監督計劃確保項目減排量相關數據是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的。這就要求保證數據的質量,項目減排量同樣要對全社會公示。審定核查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的減排量進行核算,符合條件的出具減排量核查報告,并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社會公開。
在這之后項目業主可以提出減排量的登記,并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提交項目減排量申請表和審定與核查機構上傳的減排量核算報告、減排量核查報告,并附具對減排量核算報告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的承諾書。在注冊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確認之后,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