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6 01:18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第十三條 核查報告
核查機構應當根據文件審查和現場訪問的核查發現,編制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真實、客觀、邏輯清晰,報告內容包括:
(一) 核查目的、范圍及準則;(二) 核查過程和方法;(三) 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的基本信息;(四) 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的邊界描述和排放源種類;(五) 《核算指南》符合性;(六) 核查機構所使用的假設條件、參考依據和取值差異;(七) 測量設備校準的符合性;(八) 二氧化碳排放量計算過程及數據,數據的不確定性;(九) 本年度新增排放設施的核查;(十) 監測計劃的核查;(十一) 核查結論;(十二) 開具的不符合及后續整改情況;(十三) 對今后數據核算活動的建議;(十四) 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內部技術復核
核查報告在提供給委托方之前,應經過核查機構內部獨立于核查組成員的技術復核。核查機構應確保技術復核人員具備相應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
第十五條 核查報告提交
核查機構在完成內部技術復核后,將核查報告交指定的報告授權人簽字完成最終核查報告的簽發,提交委托方。
第十六條 核查記錄保存
核查機構應當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過程中的全部書面和電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 與委托方簽訂的核查協議;(二) 與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的溝通記錄;(三) 核查過程中從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獲得的所有證明文件;(四) 投訴和申訴以及任何后續更正或改進措施的記錄;(五) 最終核查報告;(六) 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