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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即將通過立法,“碳中和”標簽時代落幕

2024-1-26 09:04 來源: 氣候變化與貿易規則 |作者: 吳必軒

歐盟即將通過立法,禁止“基于溫室氣體排放抵消,聲稱產品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具有中和的、減少的或積極的環境影響”。

這等于禁止了產品和服務的“碳中和”聲明。

2024年1月17日,歐洲議會全會表決通過了一項法案,名為:“為綠色轉型而賦能消費者”(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此法的重要意義在于,它將禁止產品或服務提供者做出基于溫室氣體排放抵消(offsets)的環境影響聲明。這意味著在兩年之后,在歐盟宣傳“零碳產品”或“碳中和會議”將是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這是歐盟打擊“漂綠”行為的一項重要立法舉措,具有深遠的影響。


筆者在2023年9月曾撰文介紹此項立法的進展——《歐盟立法禁止產品“碳中和”聲明是怎么回事》,本文是更新最新進展。請注意,此法還沒有最終正式通過,但幾乎沒有任何懸念了。

這個“為綠色轉型而賦能消費者”立法其實是修訂了歐盟現有的兩個消費者保護條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Directive 2005/29/EC)和《消費者權利指令》(Directive 2011/83/EU)。本次修法的目的是防止消費者被目前充斥市場的“氣候友好”、“綠色”、“環境友好”等各類不提供證據的、籠統的環境聲明所誤導。換言之,這是從法律層面保障歐盟消費者的“綠色知情權”。另一方面,本次修法也旨在杜絕企業通過無憑無據的“綠色”聲明而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解讀

現行的歐盟《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禁止兩類“不公平商業行為”:一、誤導性商業行為,二、激進商業行為(例如上門推銷賴著不走)。《指令》后面附了一個詳細清單,列出了哪些行為是明確禁止的。

本次修訂在禁止類清單中增加了4項“誤導性商業行為”,都涉及“漂綠”。前三項是:

1. 展示未經認證或非官方的“可持續標簽”(sustainability label);
2. 無真憑實據的“一般性環境聲明”(generic environmental claim);
3. 環境聲明針對整個產品或企業,而實際只涉及產品的某一方面或企業的特定活動。

以上三項都是相對溫和的,就是要禁止無憑據的、夸大的環境標簽。而第四項才是大招:

4. 基于溫室氣體排放抵消,聲稱產品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具有中和的、減少的或積極的環境影響。


這是要革了“碳中和”、“零碳”產品標簽的命,因為產品“碳中和”一定離不開抵消(offsetting)。無論怎么竭盡全力,產品的供應鏈都不可能做到完全零碳。如果聲明“碳中和”、“零碳”,就必須使用碳抵消,也就是買別人的自愿減排量來抵消一部分自己的排放。而歐盟就是要通過立法禁止這種做法,認為它誤導消費者,導致不公平競爭。

至少在歐盟那邊,碳抵消是越來越沒有市場了。以下是歐盟法案中的原話:

“特別重要的是,應禁止基于溫室氣體排放的抵消來聲稱某產品(無論是商品還是服務)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對環境具有中性、減少或積極的影響。
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禁止此類聲明...,因為它會誤導消費者,使其相信此類聲明與產品本身相關或與產品的供應和生產相關,亦或因其會給消費者留下錯誤印象,認為消費該產品不會對環境產生影響。
(筆者注:上面一句的邏輯是,其實產品本身并沒有做到零碳,而是買了別人的減排量來抵消自己的排放。這不正是很常見的問題嗎?普通老百姓哪里知道,他買的零碳飲料其實并不零碳,也不可能零碳。)
只有基于產品實際生命周期影響的環境聲明才應被允許,而非基于產品價值鏈外的溫室氣體排放抵消,因為兩者并不一樣。”
(筆者注:企業自己減的碳可以宣傳,買的碳抵消不能拿來宣傳,這就是歐盟的態度。)


請注意,“產品”包含了商品和服務。至少在歐盟,今后舉辦活動也不能說“碳中和”了,航班也不能說“碳中和”了。歐洲議會內部市場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席Anna Cavazzini在法案投票通過后說,今后在熱帶雨林種樹不能使世界杯變的碳中和了,指的就是2022年卡塔爾世界杯宣稱“碳中和”一事,當時受到了很多環保組織的質疑。

評論

歐盟此項立法的背后,既有對碳信用和通過抵消實現減排的深度懷疑,又有消費者保護組織的長期推動。它對碳抵消的沖擊不可小視。歐盟早已禁止使用碳抵消在強制碳市場(EUETS)履約。這個法規又封堵了碳抵消在自愿減排市場的最大用途。它會不會是自愿碳市場發展的分水嶺?會不會對中國的ccer(也是碳抵消)產生間接的心理影響?這些都值得我們思考和關注。

打擊“漂綠”已成為歐盟綠色立法的一個重要方向。在這個政策方向上,歐盟的立法是多管齊下的。本文講的法規是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著手,除此之外還有另外兩項重要立法也已推進到最后階段——規范環境聲明的“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和規范碳移除質量的“碳移除證書框架”(Carbon removal certification framework)。
為了避免誤讀,特別要強調一下:歐盟不是不搞碳中和了。碳中和本身并不是問題,缺乏標準、缺乏依據、缺乏真實性的隨便宣稱“碳中和”才是歐盟立法要解決的問題。如果認真地追求綠,就要保證綠的真實性,這是順理成章的邏輯。歐盟的綠色立法往往有帶頭作用,可能會引發其他國家效仿或參考。對這些外部世界的大趨勢要有所了解。
后續立法程序
2024年1月17日歐洲議會批準的是經過三方協商后的“妥協文本”。這個立法離最終通過還差最后一步,就是由歐盟理事會批準。這幾乎沒有任何懸念,因為理事會已經在2023年10月25日正式致函歐洲議會說,你那邊批準了我就批準。
等到法案在歐盟公報上公布并正式生效后,歐盟各成員國有24個月的時間修改本國法律以落實修訂后的歐盟指令。但是不用等到那個時候,“為綠色轉型而賦能消費者”立法的效果就會顯現,“碳中和”標簽的時代可能會提前落幕。


作者:吳必軒
氣候視野(北京)咨詢有限公司創始人,海華永泰(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碳中和50人論壇特邀研究員,中國鋼鐵工業協會行業培訓專家,德國TüV萊茵可持續發展專家,隆基綠能可持續發展專家
標簽: 吳必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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