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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現行機制

2015-1-11 22:02 來源: 易碳家期刊

到目前為止,全球碳交易的現行機制,還都是以《京都議定書》建立的三種靈活的『境外減排』交易機制為基礎。這三種機制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碳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國際排放貿易機制(ET),是指發達國家(《京都協議書》附件一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碳減排義務指標,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核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T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碳減排單位核證,以貿易方式(而不是項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碳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

聯合履約機制(JI),是指發達國家通過在過渡型國家中履行以『項目為基礎』(即溫室氣體減排項目)交易而換回碳排放信用(Carbon Credit)。聯合履行項目所形成的碳排放稱為減排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聯合履約機制要在《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一種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進行的碳減排項目合作機制,獲得CDM執行理事會注冊并核證批準的項目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減排,被稱為『經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s)』。CERs和ERUs可以在歐盟排放交易市場(EU ETS)和自愿性市場出售。2002年到2006年間,總計9.2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通過CDM交易成功,交易總價值為78億美元。2006年,CDM完成了4.5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碳排放交易,交易總價值約為50億美元。其中,相當于2,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碳信用還被轉賣給了快速擴張的CERs二級市場,價值達到了4.44億美元。這些CERs在2006年的均價是10.90美元。CDM還直接促進了可再生清潔能源的開發與持續投資。2002年以來,全球已經簽署了總值27億美元的有關可再生能源投資的減排購買協定(ERPA),直接帶動了在清潔能源領域160億美元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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