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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四大生態產權交易市場建設

2015-1-17 14:49 來源: 財新網

    (專欄作家 柴麒敏)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要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對市場而言有兩方面值得重點關注,一是更全面地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對自然生態空間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同時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特別是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的使用制度;二是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現代生態文明的制度體系建設更注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這當中很重要的一個概念就是生態資源資產化,通過確立產權確保所有者權益,實現生態產權的增值性和可流轉性,實現資產化管理收益,以資源涵養資源,促進生態產業的良性循環,推動生態治理的現代化。過去一段時期以來,特別是十八大之后,有關水資源、主要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交易市場正加速建立和完善,生態要素越來越成為和土地、能源資源一樣重要的生產要素。目前我國生態產權制度建設尚處在初步探索和試點實踐階段,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和水權四大生態產權交易的立法進程仍嚴重落后于交易實踐,但各地方或組織或自發的交易試點創新層出不窮,為將來建立統一的全國生態產權市場體系提供了好的經驗。

      水權交易是較早探索的生態治理市場化嘗試

      中國的水資源緊缺問題嚴重,水安全某種程度上而言是比能源安全更緊迫的問題,國內水權交易的概念提出和自發實踐也最早進入公眾視野。在我國的區域層面上,浙江、甘肅、寧夏、內蒙古福建深圳香港、新疆、河南等地自2000年以來都陸續進行了水權交易探索實踐,形式上主要有農業向工業轉讓水權、區域間水庫向城市轉讓水使用權、農民間水票交易、政府向企業有償出讓水權等,交易價格基本在5-20元/立方米的區間。我國的“十一五”規劃綱要首次提出了要建立國家初始水權分配制度和水權轉讓制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2012年國務院三號文件進一步提出了要鼓勵開展水權交易和運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國家農業節水綱要(2012-2020年)》更針對農業領域提出了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建立節約水量交易機制和構建交易平臺。目前美國、澳大利亞、智利等國家已將水權制度作為利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的主要手段。

       我國在建國后水資源的所有權初始安排就是國家所有,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由來已久,取水權轉讓制度則是在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修訂和2006年《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27條)出臺以后才施行的,目前全國批準頒發有效取水許可證共約44萬套。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區域用水指標和水量分配是水權制度的前提和基礎,2013年國務院出臺的《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將2015、2020和2030年的用水總量分解到各個省區,目前已基本建立覆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的水資源控制指標體系,并計劃在未來5年內完成全國53條重要跨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在建立用水總量控制體系的流域和區域有條件探索總量控制下的區域間水量交易,南水北調受水區則有條件探索地區之間分水指標的交易。

       2014年7月水利部下發了《關于開展水權試點工作的通知》(水資源[2014]222號),提出在7個省區開展水權試點,試點內容包括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水權交易流轉和開展水權制度建設三項內容,明確寧夏、江西、湖北重點開展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在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的基礎上,結合小型水利工程確權、農村土地確權等相關工作,探索采取多種形式確權登記,分類推進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確權登記,同時內蒙古、河南、甘肅、廣東重點探索跨盟市、跨流域、行業和用水戶間、流域上下游等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模式。作為試點地區的河南省首例水權交易在去年年底得到批準,涉及2200萬立方米南水北調中線干渠中長期水量指標,根據協商調配鄧州市用水指標,解決新密城區和周邊新型農村社區居民生活用水問題。

       排污權交易應是現階段生態治理市場化重心

      在當前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全線告急的情況下,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一項迫切的、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中國引入并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已有20年的歷史,“九五”時期污染物控制就已從“濃度控制”向“總量控制”轉變,這為排污權交易創造了很好地條件。我國自1979年開始即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現行的排污費征收主要集中于火力發電、化工鋼鐵、造紙、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且主要是水和空氣污染排污費。自1988年起當時的國家環保局就在上海、金華、徐州等18個城市率先進行了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制度的試點工作,2004年國家環??偩职l布了《關于開展排污許可證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唐山、沈陽、杭州、武漢、深圳和銀川開展試點工作,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級行政區已將排污許可證制度納入地方性法規,并制定了規范性文件。我國的污染物排放交易可以追溯到1987年上海的水污染物排污指標有償轉讓實踐,1988年國家環保局頒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在本地區的排污單位間相互調劑。2001年在美國環保協會的推動下江蘇成功實現了中國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此后山東山西、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地都嘗試開展了排污權交易。2005年《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了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并建議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目前真正成功開展排污權交易的國家是美國,此外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德國等國家也有部分嘗試。

       國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自2007年起已經歷了七個年頭,目前已有江蘇、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內蒙古、山西、重慶、陜西河北等11個省(區、市)作為國家級試點單位在積極探索,目前交易涉及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總磷、鉛、鎘、砷、煙塵、工業粉塵等排放。各試點地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出臺了18個法規規定、73個政策性文件,對排污權的核定、有償使用及交易價格設計、初始分配方式方法、有償取得和出讓方式、交易規則和交易管理規定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交易總額累計超過20億元,浙江、湖南、湖北、山西、河北等地先后開展了排污權抵押貸款、租賃等,但總體而言我國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仍處于起步階段,相關制度建設推進緩慢。2014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提出試點地區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2017 年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的目標。環境保護部下一步將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對適用范圍、發證主體、發證方式、審核流程、監督管理等都予以規范,并結合“十三五”減排規劃的編制制定電力、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造紙、印染等重點行業排污權初始核定技術指南,還將推動跨區域排污權交易,主要是在同一大氣污染防控區內推動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在同一流域內推動水污染排污權交易,國家層面將建設全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管理平臺。

      碳排放權交易有望引領生態治理市場化進程

      中國的碳交易市場經過國際碳市場(即《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培育并有歐盟排放交易市場經驗的借鑒,相比于其他生態產權市場要成熟。2005年實施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是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碳市場的開端,并從2008年起成為該市場全球最大的供給國,截至2014年累計注冊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達到3763項,約占到全球的50%,已獲得核證減排量(CERs)簽發的中國項目達到1429個,約占到全球的60%。近年來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結束和聯合國氣候談判進程的膠著,原京都三機制市場日趨疲軟,但國內的相關工作推動更為迅猛。2010年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中首次提到要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十二五”規劃綱要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提出要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全球目前共有40個國家和超過20個次國家地區實行碳定價政策,共覆蓋約6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約占全球年排放量的12%,包括歐盟、新西蘭、加州-魁北克、哈薩克斯坦、韓國已先后啟動碳交易機制。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氣候[2011]2601號),批準 “兩省五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短短一年中,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和重慶已經陸續啟動了碳排放權交易,目前7個試點碳市場共有配額約12.4億噸,單從配額規??粗袊呀洺蔀閮H次于歐盟的全球第二大碳市場。截至2014年,深圳、上海和北京的碳市場已運行超過一個完整自然年度,廣東和天津也將近一年,七個試點碳市場共成交1581萬噸(15809694噸),成交金額5.8億元(577983152元),平均成交價格36.6元/噸,2014年日均成交6.3萬噸,價格區間為20-94元/噸。

       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截止2014年共兩批次備案7家機構為自愿減排交易機構、四批次備案9家自愿減排交易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累計公示ccer審定項目506個,共組織四次國家核證溫室氣體減排量(CCER)項目備案審核會,備案項目88個,其中72個項目公布監測報告進入核證程序,首批10個CCER項目獲減排量簽發,其中水電6個、風電4個,減排量合計649萬噸。

       除試點和自愿交易工作之外,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建設也在快速部署,總體上分為“十二五”期間研究和準備、“十三五”期間試運行和完善、2020年前全面實施三個階段。2013年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涉及深入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研究建立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201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首批10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包括發電、電網、鋼鐵、化工、電解鋁、鎂冶煉、平板玻璃、水泥、陶瓷和民航企業,并正在組織研究另外8個行業的指南。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的《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規定2010年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000 噸二氧化碳或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5000噸標準煤的法人企(事)業單位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需要報送溫室氣體排放。目前國家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已經建設完畢,并開通了注冊登記功能,與七個試點的交易系統實現連接。

       2014年12月在利馬氣候大會期間通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7號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計劃于2016年正式開展全國碳市場交易,并實行兩級管理,分為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和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省級發改委),下一步將完善相關制度和交易細則,做好試點到全國市場的過渡工作,屆時全國納入的排放量將可能達到4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現貨交易額約80億元。2014年國務院還印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碳排放權期貨作為重點發展的新型交易工具首次進入官方指導性文件,預計碳期貨交易規模將達到4000億元。聯合國氣候談判的新協議有望在2015年巴黎會議上達成,世界銀行預測2020年全球碳交易及其周邊市場有望突破4萬億美元,市場空間巨大。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我國將進一步探索與其他國家(地區)開展雙邊和多邊碳排放交易活動相關合作機制,參與構建全球碳市場。

       節能量交易作為生態治理市場化的可選手段

       節能量交易因交易機制復雜以及與碳交易等市場手段有較大的相似性和重疊性,目前尚未真正推出,只在小范圍地區有嘗試。2013年北京環境交易所聯合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共同啟動了國內首批節能量交易,交易總額216.6噸標煤,涉及的節能量全部為節電項目,交易價格達到500-800元/噸標準煤。2013年全國首個節能量交易規章《山東省節能量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出臺,該辦法明確了節能量和節能量交易內容、交易原則、主體、方式和地點等內容。節能量交易早在“十一五”期間就被提出,《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提出要加快制定節能量交易工作實施方案,依托現有交易平臺啟動項目節能量交易,但目前尚未有明確時間表。全世界做類似于節能量交易的國家很少,只有英國、意大利、法國、澳大利亞等有嘗試,集中在供電、供氣等能源供應商。節能量交易如果和碳交易同時推行,可能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但也不排除兩者的互補性。北京等碳市場試點目前已經直接將節能量納入碳交易的范疇。

       中國的四大生態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有其共通性,基本遵循從立法確權、總量目標、配額分配、產權交易到市場監管等基本流程,政府主管部門的邊界在依法確立生態產權和總量目標、實行公平有效的配額初次分配及市場秩序監管,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一般包括受控企業、交易機構、第三方核查機構、金融投資機構及散戶四類。應該說生態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的首要目的是生態治理和保護,其次才具有資本市場屬性,具備資源配置、價值流通、有效降低治理成本的市場功能。預計到2030年,四大市場的總規模將超過萬億,新增就業約6000萬人,屆時綠色低碳循環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和現代制度將基本形成,生態文明通過市場化和大眾化進程將真正做到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各方面和全過程?!?/div>

(作者為清華大學現代管理中心兼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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