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市發改委印發《關于
碳排放交易試點期間有關抵消機制使用規定的通知》,從項目產出時間方面調整
ccer準入
政策,規定可用于抵消的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應為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
根據通知,試點企業在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于配額清繳時,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試點企業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5%。 且試點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上海試點的配額清繳。
在此之前,只有
北京和重慶試點在CCER產出時間方面做出了限定要求,上海是第三個,其產出時間門檻與北京試點一致。重慶則將門檻限定在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運行的CCER項目。
目前對于計入期跨過時間門檻的CCER項目,其減排量獲簽發后,可從量上拆分交易,但尚無法從時間上拆分減排量,換言之,對于跨時間門檻的CCER項目,即便部分減排量產出與2013年1月1日之后,但整個項目減排量都將無緣上海、北京碳市。
現已獲得減排量簽發的26個項目中,有25個項目屬于三類項目,減排量共計約1372萬噸,上海碳市此舉,使得三類項目CCER流通通道進一步收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