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綠電消費自愿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
政策,先行先試開展綠電消費認定,鼓勵和引導企業、園區和公共機構等用能主體大力消費綠電,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比例,根據《關于加強綠色
電力證書與
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3號)等文件精神,我委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綠電消費自愿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24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見。
聯系人:趙甫何額爾敦木圖
聯系電話:0471-6659212(兼傳真)
郵箱:cxljzy56@163.com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綠電消費自愿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17日
內蒙古自治區綠電消費自愿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政策,先行先試開展綠電消費認定,鼓勵和引導企業、園區和公共機構等用能主體大力消費綠電,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比例,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關于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23〕47號)《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3號)《促進綠色消費實施方案》(發改就業〔2022〕107號)及相關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綠電,是指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電量。本辦法所稱綠電消費,是指企業、園區和公共機構等用能主體在一段時期內通過自發自用、綠電直供、綠電交易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電力中長期交易等方式獲取并實際消費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本辦法所稱綠電消費認定,是指對企業、園區和公共機構等用能主體在過去的認定期限內(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不超過2年)的綠電消費量、綠電來源、綠電消費量占總用電量比例等情況進行評估、確認并形成認定結論和證明的活動。
第四條開展綠電消費認定管理工作采取自愿申請、
第三方認定評估、政府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堅持試點示范、小步快走、逐步推廣的原則。
第二章認定對象和內容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重點用能企業、園區和公共機構等用能主體。
第六條綠電消費認定以數量匹配、周期一致準則開展,即:實際消費可再生能源電量和持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在數量上相等,生產時間均在認定期限內。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于認定對象在認定期限內實際消費的可追溯可再生能源電量:
(一)自有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自發自用電量;
(二)獲得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直供電量;
(三)直接通過綠電交易或其他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購買的認定期限內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四)從售電公司購買的認定期限內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五)由電網企業代理購買的認定期限內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第八條認定對象持有的在認定期限內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的綠證包括:
(一)自有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在認定期限內的發電量核發的綠證;
(二)通過代理購買或直接參與綠電交易、綠證交易獲得的在認定期限內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的綠證,其中,不包括參與跨省區綠電交易或其他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電量對應的綠證(自治區作為交易流向受端的除外)。
對于已開發為
ccer項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發電量對應的綠證不納入本辦法認定范圍。
第三章相關主體職責和分工
第九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區綠電消費認定工作進行總體統籌、組織實施。
第十條盟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地區綠電消費認定的材料接收、受理和上報工作。
第十一條第三方評估機構受委托開展綠電消費認定評估,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估報告,并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
第十二條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配合做好對認定申請主體提供電量信息和結算材料的核對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園區和公共機構等用能主體,本著自愿原則按要求提供相關佐證,申請綠電消費認定。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四條鼓勵重點用能企業、園區和公共機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積極申請綠電消費認定。
第十五條對于綠電消費認定申請主體,優先納入自治區綠色金融支持范疇,優先向自治區相關金融機構、國家政策性銀行推薦。
第十六條綠電消費認定結果可作為能耗雙控、可再生能源強制消費、能源審計和綠電承諾兌現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綠電消費認定過程中,存在重點用能企業、園區和公共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售電公司存在虛假交易、偽造和篡改數據的;將視情形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負責綠電消費認定的工作人員、第三方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在綠電消費認定評估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將按相關法律
法規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