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集《銀川市碳普惠交易規則(試行)》意見建議的公告
全市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
為規范碳普惠交易行為,維護各方交易主體合法權益,銀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銀川市碳普惠交易規則(試行)》,現面向全市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廣泛征集意見建議,歡迎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聯 系 人:吳 斌
聯系電話:0951-5556301
電子郵箱:ycsggzy@126.com
附件:銀川市碳普惠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銀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4年5月30日
銀川市碳普惠交易規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碳普惠交易行為,維護各方交易主體合法權益,依據《銀川市碳普惠體系建設工作方案》《銀川市碳普惠自愿
減排管理辦法(試行)》《銀川市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銀川市“六權”改革一體化服務平臺(簡稱“交易系統”)從事碳普惠交易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碳普惠,是指針對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在可再生能源利用、綠色低碳出行、能源資源節約等領域的減碳行為,基于本市公布的碳普惠
方法學進行量化和賦予一定價值,并運用商業激勵、
政策支持、
市場交易等方式,推動建立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的正向激勵機制。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是指按照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學計算,并經市生態環境局核證備案的減排量。核證減排量的最小單位為1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第五條碳普惠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碳普惠機制下開發的項目應當具備普惠性、可量化性、額外性、唯一性。
第六條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購買碳普惠,按照國家、自治區及銀川市有關規定用于大型活動
碳中和、抵消企業組織溫室氣體排放、個人抵消等,踐行綠色低碳發展理念。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銀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碳普惠交易系統運行服務的主體(簡稱“交易中心”),為碳普惠交易受理、審核、報價等交易活動提供相關服務。
第八條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職責負責銀川碳普惠方法學、碳普惠項目、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以下簡稱核證減排量,PHCER)的審核管理,向購買PHCER實施碳中和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發放碳中和證明。
第九條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交易系統的統一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章 交易主體和方式
第十條碳普惠交易的主體為轉讓方和受讓方。
轉讓方:是指經市生態環境局核證備案,出讓其可交易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意向受讓方:是指有意向購買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受讓方:是指通過交易系統購買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十一條碳普惠交易由交易中心組織,采取公開方式進行。主要包括公開競價、協議出讓兩種交易方式。
(一)公開競價:是指同一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出讓標的有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在價格成為唯一競爭條件的情況下,交易中心組織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按照“價格優先”原則確認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二)協議出讓:是指出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先協商確定價格等交易要素后,通過平臺公示協議內容,在公告期內無異議,按照協議方式確認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第四章 公開競價
第一節 交易委托
第十二條出讓方以公開競價方式出讓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應通過交易系統委托交易中心組織交易,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自然人身份證;
(二)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授權代表身份證與授權書;
(三)碳普惠方法學備案情況;
(四)銀川市碳普惠項目減排量申報表;
(五)其他法律、
法規、規章和交易規則等規定需提交的資料;
第二節 交易受理和公告發布
第十三條交易中心收到出讓方提交的全部委托文件2個工作日內,對委托文件進行形式審核,經審核符合交易要求的,依據委托文件編制出讓公告;經審核不符合交易要求的,退回并說明理由和糾正要求,待完善后重新提交;交易中心對交易主體資格有疑義的,可通過交易系統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在征得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組織交易。
第十四條出讓公告經出讓方確認后,交易中心聯合出讓方在交易系統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一)出讓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出讓方及交易中心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2.出讓標的名稱、方法學、碳普惠減排量和交易編號;
3.出讓標的起始價和受讓條件、交易方式等;
4.公告起止時間、競買申請起止時間、資料審查截止時間、報價截止時間;
5.特別聲明事項;
6.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二)出讓須知中應當載明意向受讓方申請資格審查時需要提交的下列材料: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2.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授權代表身份證與授權書;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規則等規定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五條 碳普惠權交易公告一經發布,不予撤銷。公告內容在公告期間發生變化確需變更的,出讓方和交易中心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補充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原公告日期相應順延。
第三節 競買申請和資格確認
第十六條有碳普惠核證減排量購買需求的意向受讓方應在公告期滿后2個工作日內登錄交易系統提交競買申請,并提供第十三條第二款載明相關資料。
意向受讓方申請購買的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數量不得高于出讓標的數量。
第十七條交易中心在公告規定的意向受讓方競買申請時間截止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經審核符合交易要求的,向意向受讓方發放資格確認書;經審核不符合受讓條件的,退回并說明理由和糾正要求;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資格有異議的,可通過交易系統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在征得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發放資格確認書。
第四節 報價與競價
第十八條意向受讓方應在出讓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參加碳普惠權交易報價和限時競價。
(一)意向受讓方在報價期只能進行一次有效報價,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首個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每次加價是增價幅度的整數倍,增價幅度最小為0.01元人民幣。符合條件的報價,交易系統予以接收并即時公布。
(二)在報價期截止前,意向受讓方應當進行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限時競價。
(三)報價期截止,沒有意向受讓方報價的,本次出讓活動結束。
(四)報價期截止,僅出現一家意向受讓方進行有效報價的,確定該意向受讓方為受讓方,并以該報價進行協議出讓。
(五)報價期截止,出現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進行有效報價的,交易系統自動進入限時競價環節,限時競價的時長為30分鐘。
1.進入限時競價后,以報價期最高報價作為限時競價的起始價,意向受讓方可進行多次報價,并且在系統當前公布價格基礎上至少增加一個增價幅度。
2.競價時間截止,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原則,取每個受讓方的最高報價和購買數量,最終將出讓的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按照報價高低排序分配給各個受讓方,即價格高者優先獲得所需排污權指標后,當出讓的碳普惠核證減排量還有剩余時,再分配給價格次高的,以此類推,直到出讓的碳普惠減排量全部分配完畢或全部受讓方均獲取時停止分配。
第十九條出讓的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一次未交易完的,出讓方可再次委托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第二十條因意向受讓方計算機系統遭遇網絡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錄交易系統申請、報價、競價的,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后果,電子交易活動正常進行。公告規定的交易時間節點均以交易系統服務器顯示時間為準。
第五節 成交確認及價款結算
第二十一條交易達成后2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根據交易系統確定的受讓方、成交價格和數量,在交易系統進行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的,交易中心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發放《成
交通知書》。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交易中心將收集的材料或出現的情況書面提交有審核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由生態環境部門出具書面意見,交易中心將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反饋給異議人。
第二十二條交易雙方應在收到《成交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合同》。交易系統根據成交信息自動生成合同模板,出讓方和受讓人可在線編輯或上傳附件,經雙方確認合同信息無誤后,加蓋機構電子簽章、法人電子簽章,在線完成合同簽訂。交易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雙方的名稱、處所;
(二)出讓標的;
(三)成交方式;
(四)出讓價格及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生態環境部門收到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碳普惠減排量繳納通知單》。
第二十三條受讓方在交易雙方簽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繳納交易價款,并將繳納憑證上傳至交易系統,交易價款統一以人民幣結算,金額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
第二十四條 出讓方和受讓方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因交易發生改變的,交易系統自動在碳普惠數據庫中進行核減。
第五章協議出讓
第二十五條交易方式確認為協議出讓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出讓方與意向受讓方自行協商碳普惠減排量交易價格等要素,雙方簽訂出讓協議;
(二)出讓方通過交易系統向交易中心組織協議出讓,并提交碳普惠減排量出讓協議和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的資料;
(三)交易中心收到出讓方提交的全部委托文件2個工作日內,對委托文件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的,編制協議出讓公示信息,經出讓方確認后,通過交易系統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審核不通過的,退回并說明理由和糾正要求,待資料完善后重新提交;
(四)在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交易中心在公示結束3個工作日內出具協議出讓無異議證明;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交易中心將收集的異議材料或出現的情況書面提交有審核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由生態環境部門出具書面意見,交易中心將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反饋給異議人;
(五)交易雙方應在收到無異議證明5個工作日內,在線簽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合同》;
(六)生態環境部門收到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繳納通知單》;
(七)受讓方在交易雙方簽訂碳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繳納交易價款,并將繳納憑證上傳至交易系統;
(八)出讓方和受讓方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因交易發生改變的,交易系統自動在碳普惠數據庫中進行核減。
第六章 交易終止
第二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交易中心可終止碳普惠交易活動:
(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等部門依法要求終止交易活動的;
(二)轉讓方提出正當理由的;
(三)核證減排量有爭議或者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碳普惠自然滅失的;
(五)碳普惠交易目的無法實現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交易終止的,由交易中心發布交易終止信息。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交易活動結束后,交易系統自動對碳普惠交易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歸檔,建立電子檔案妥善保管,應歸檔的資料包括:
(一)交易雙方提供的基本材料;
(二)交易合同;
(三)交易實施過程的記錄資料;
(四)成交通知書;
(五)轉讓結果公示資料;
(六)交易價款支付憑證;
(七)有關行政審批資料;
(八)其它應歸檔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交易系統應建立檔案查詢系統,依法依規向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紀委監察部門等提供交易檔案查詢服務,并做好查詢記錄留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銀川市紀檢監察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依法對交易中心以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成交項目后期履約過程進行監督,督促交易雙方及時簽訂合同上傳系統,及時繳納交易價款上傳支付憑證。
第三十二條交易過程中,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違規、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參與交易的各方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有欺詐、串通壓價、商業賄賂行為和違反交易規則的其他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交易雙方須嚴格履行交易合同,并對其所訂立的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交易雙方主體資格、交易權限、交易標的瑕疵、交易雙方作出的聲明、承諾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等,由交易各方負責并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交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有違反本規則規定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合同未約定的,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關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對碳普惠交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和銀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