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來,我國一直在積極加快國內
碳交易平臺建設進程。遵循著先試點后立法,先行業后整體的道路不斷摸索。然而,對于各個區域碳
減排實施進度與效果卻沒有統一的定論。這需要在
碳排放權交易領域構建一個統一的評價指標體系,對其成效進行評價。分析眾多學者對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構建過程的研究結果,對于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分析大體從法律、交易機制、初始分配、定價方法等諸多細節進行。本文參考歐洲會議中關于碳
排放權的規定,將這些細節綜合制度性
和效用性兩塊。
制度性是指碳排放交易體系構建初期,各項規則之間的協調與制約,促使規則之間的無縫融合,保證交易體系的順利實施。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它的實施對我國的
政策制定
機構、立法機構、監管機構以及政府企業都有一定的要求,試點實施存在著漸進性,對不同階段的評價從政策、監管以及市場本身角度出發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效用性是指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有效運行后所取得的效果,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是該體系所要達到的長遠目標,短期效果評價則要從交易的具體結果入手,如交易量、交易價格等。
制度性和效用性決定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有效性評價指標的范圍。體系構建之初,兩者相互配合,在時間上并行存在。在溫室氣體減排
問題上,體系構建初期關注者缺乏,體系的實施離不開政府的政策引導與宣傳。市場與立法也很重要,好的市場提供了一個方便容易的準入平臺,立法保證邊界,約束參與者行為的同時為參與者提供法律保護。當然,伴隨著問題的不斷出現,政策法律也會作出相應的完善,隨著法律的完善與市場的日趨成熟,產生的效果會越來越好。上述情況說明了制度性和效用性下指標之間的平行關系。
角色與利益,以及平臺建設初期,平臺實施效果在初期受各種因素影響因而說服力較小,本文以制度性為主效用性為輔,擬從政策有效性、監管有效性、市場準入難易度和交易效果等四個方面來構建城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有效性評價標準的基本指標,并在基本指標基礎上構建二級、三級指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