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是具有國家公信力的碳資產。CCER是按照國家統一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并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包括項目備案、項目開發前期評估、項目監測、減排量核查與核證等,將VER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經國家發改委備案后產生的,同時固化為碳資產。因此,CCER是國家權威機構核證的碳資產,國家公信力強。
CCER是消除了地區和行業差異性的碳資產。盡管VER項目來自大陸30余個省區市,覆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7大領域和不同行業;但是VER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備案成為CCER后,CCER就不再體現地區差異性和行業差異性,即來源不同VER項目的CCER是同質的、等價的碳資產。
CCER是多元化的碳資產。首先,CCER來源多元化,產生CCER的VER項目既可以是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開發的,也可以源于可轉化為VER項目的三類“預
CDM項目”;而且VER項目覆蓋領域廣、覆蓋溫室氣體種類多。其次,CCER用途多元化,既可以用作交易,也可以用于企業的實現社會責任、
碳中和、
市場營銷和品牌建設等。再次,CCER交易方式多元化,CCER交易不依賴法律強制進行,不僅可以場內交易,還可以場外交易,既可以現貨交易,也可以發展為期貨等
碳金融產品交易。
CCER是同時體現減排和
節能成效的碳資產。多數VER項目通過減少能源消耗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具有減排和節能一舉兩得的功效,因此,CCER實質上是減排和節能的聯合載體,既是碳資產,又蘊含著節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