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紀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于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碳排放的經濟主體承擔其社會成本的安排,其本質是把環境容量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將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通過市場化交易達到減少碳排放、保護環境的目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首次明確提出了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國家“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2011年10月,國家正式批準
北京、上海、湖北等七省市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