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看午夜高清性色生活片/免费国产在线视频/欧美性福利/果冻传媒91制片厂演员有哪些

解讀碳交易市場體系構建的要素

2014-4-11 14:13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污染總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間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權成為稀缺的經濟物品,碳排放權才可以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因此,構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必須以實現排放總量控制為前提。碳排放總量由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的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現狀、污染源情況、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來確定。碳排放總量限定直接關系到交易能否順利開展,排放權數量過大,會使區域內碳排放超過環境容量,減排效果難以實現;排放權數量過小,則會導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會經濟技術承受能力,較高的碳排放權價格使得企業不愿購買排放權而引發非法排放行為。

       環境產權明晰。環境資源等屬于公共物品的范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消費的特征,即產權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對其的損耗和破壞帶來的后果皆由社會分擔,導致外部不經濟性的產生。科斯定理將外部不經濟性與產權聯系起來,強調通過或依靠私人行為來解決外部不經濟性問題,關鍵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資源產權制度。據此,在環境產權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場,可以執行市場轉讓的產權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以解決二氧化碳排放不經濟問題,達到環境資源優化配置。

       市場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場必須保證經濟主體之間能夠自由交易。對排放權賣方而言,由于超量減排而剩余排放權,出售排放權獲得的經濟回報實質上是市場對有利于環境的外部經濟性的補償;對買方而言,由于無法按政府要求減排而購買排放權,支出的費用實質上是外部不經濟性的代價。市場決定著碳排放權的價格,市場機制的配置促使經濟主體約束自身排放行為。允許碳排放權自由交易的市場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環境資源。企業為了節約環保開支,必然要采用先進的治理技術,并不斷地開發更加有效的技術,由技術進步而帶來的排放權節余又會給企業帶來收益。

       政府適度干預。市場機制固有的缺陷會導致環境問題上的“市場失靈”,政府調控行為則可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盡可能發揮市場機制特別是價格機制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政府行為包括:制定排放總量、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監督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執行情況、對交易進行管理等。在排放權交易市場中政府也作為普通的市場主體進行購買或出售排放權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監管職能,參與市場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個交易市場中不占主要份額。

最新評論

碳市場行情進入碳行情頻道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