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長陳吉寧日前簽署部令,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并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辦法共分八章四十條,包括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后恢復、信息公開和罰則等。辦法指出,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辦法將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相關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辦法強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辦法還對企業事業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出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