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國家發改委召開了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備案審核會第四次會議,共32個項目上會。截止4月底,共有83個項目的減排量上會,包括二次上會的項目以及備案不同監測期減排量的項目。第一、二次減排量上會結果已經公布,簽發的ccer項目共計26個,其中已經公布簽發量的有24個,共計12,046,750噸,另外2個項目根據監測報告減排量為1499755噸,因此26個項目合計簽發量約1355萬噸。
? 項目類別
目前已簽發的項目中,第一類項目僅有1個,剩余25個項目全為第三類。第三類項目,即申請
CDM注冊前減排量的項目(針對已注冊的
CDM項目),只涉及項目減排量追溯簽發
問題,審查相對簡單,因此在前幾次簽發中都將以第三類項目為主。
根據中國
碳交易試點已經公布的抵消規則,廣東碳
市場不接受來自第三類的CCER項目,其他
碳市場暫無針對項目類別的特殊要求。
? 項目類型
已簽發項目中,各項目類型及數量見下表。其中,水電項目最多為10個,占總項目數的42%,其次為風電項目7個,占總項目數的30%。按照不同類型項目減排量來分的話,水電項目占總簽發量的51%,其次是風電項目,占總簽發量的14%。
根據中國碳交易試點已經公布的抵消規則,北京、廣東、重慶碳市場不接受控排企業使用水電項目進行履約,湖北碳市場不接受大中型水電項目,其他試點暫無針對項目類型的特殊要求。
? 項目地域
已簽發項目中,各項目所在省市分布情況見下圖。其中,
四川省項目最多為5個,其次為
云南省3個。根據中國碳交易試點已經公布的抵消規則,北京市要求控排企業使用京外產生的CCER不得超過其當年配額量的2.5%,廣東省要求控排企業使用的CCER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實際
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應當是廣東省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產生,湖北省則要求企業使用的CCER必須來自本省或與本省簽署了碳市場合作協議的省市產生的項目。
除上述對項目類型和地域的限制外,部分試點還對項目產生減排量的時間提出要求,如北京和上海要求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重慶則要求減排項目應當于2010年12月31日后投入運行(
碳匯項目不受此限)。
由于
深圳和天津碳市場暫時未對項目地域、類型及減排量產生時間作限制,因此26個項目簽發的CCER均能用于深圳和天津試點。這26個項目中適用于五個有項目要求試點地區的只有6個,其中適用于重慶的項目有5個項目,簽發量82萬噸;適用于廣東的項目有1個,簽發量19萬噸;這26個項目均不能用于北京、上海和湖北碳市場履約。
目前,由于各試點履約期臨近,CCER線上和線下交易開始活躍。截止到4月底,七個試點交易機構中,除湖北和重慶外,其他五家機構均有CCER交易,公開可查的CCER交易量約200萬噸,其中天津和上海碳市場交易量占一半以上,表現較為活躍。前期CCER交易主體以投資機構為主,通過從項目業主處購買簽發的減排量,臨近或進入履約期后再出售給控排企業賺取差價。
另外,國家發改委分別于2015年2月13日和4月29日組織了第三、四次減排量上會,按照前兩批的審批速度(從上會到簽發約1.5-2.5個月),三、四批項目均有望趕在履約期前簽發。這兩批項目中均有適用于大部分碳市場要求的項目,且項目數量遠大于前兩批,如果這兩批項目減排量能夠趕在6月前入市,CCER交易將迎來一個小高峰,同時也將進一步促進履約方式的多樣化和市場的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