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8 01:16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環境監管,宜昌市將從1月15日起施行《宜昌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按照不同類別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實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自10月1日起,機動車無環保標志或環保標志逾期的,不得上路行駛。
日前,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聯合發布《關于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的通告》,自1月15日起,本市范圍內新購置、外地轉入本市的機動車,到公安部門辦理號牌點申領(換發)環保標志。
1月14日及以前在宜昌市注冊登記的在用機動車,必須在1月15日起至9月30日止的期限內申領環保標志,其中,車輛年檢有效期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到期的,不進行排氣污染檢測,直接到環境保護部門設立的臨時核發點申領環保標志(宜昌市環境保護局、各區環保局、宜昌市行政服務中心、各縣市環保局)。車輛年檢有效期在10月1日前到期的,需要進行排氣污染檢測。
環保標志分為綠色環保標志和黃色環保標志。10月1日起,機動車無環保標志或環保標志逾期的,不得上路行駛。
自1月15日起,在本市生產、進口、銷售、注冊登記或轉入本市的點燃式、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執行國IV排放標準,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執行國V排放標準。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暫執行國Ⅱ排放標準。摩托車暫執行國III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