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企業要根據標準 及時升級改造設備
《辦法》規定,新上建設項目,實行區域污染物倍量替代。對環境質量超標20%以下的區域,對應的超標因子實行1倍替代;對環境質量超標20%~50%以內的區域,對應的超標因子實行兩倍替代;對環境質量超標50%以上的區域,對應的超標因子實行3倍替代。
據了解,執行行業環保先進標準建設項目需要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除市級給予支持外,其余由所在地通過提標改造、淘汰落后產能、關閉污染嚴重企業等方式解決。新上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產業
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不得建設國家、省、市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設的項目。因環境污染嚴重等原因而被環保部門實施限批或從嚴審批的區域、流域,暫停審批涉及相關污染的新建項目。
濰坊市要求,現有企業要根據逐步加嚴的排放標準,及時對設備進行更新和升級改造,確保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最新污染物排放標準。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環保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責令企業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辦法》還強調,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的,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