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試點配額清繳工作已接近尾聲。截至7月10日,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和天津已率先完成2014年度的履約工作,其中上海和北京完成了100%履約。綜合來看,本年度試點履約工作進行得較上年順利。
同時,本年度也是抵消機制用于履約逐步成熟的一年。在履約期前后,深圳、上海、湖北和天津等試點均發布了針對抵消機制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對各試點可用于履約的抵消機制類型、來源和流程等做出了規定和補充。
綜合比較各試點的抵消機制,我們可以在以下三方面進行總結:
在類型方面,除上海試點外,其余6個試點均將水電或大、中型水電
ccer項目排除在外,湖北省僅保留了小水電項目,其原因主要是水電項目高昂的開發成本和對生態環境的干擾。此外,第三類項目在北京、天津、廣東和重慶試點亦不可用,而前四批已簽發的項目中第三類項目較多,這將可能導致部分簽發出來的第三類項目無法用于履約。
在地域限制方面,除重慶和上海外,其余試點均對CCER的來源地區有一定限制。但各試點均不再局限于用本地產生的CCER進行履約,多數采用優先使用協議合作地區CCER項目的方式來提高碳市場的流動性。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非試點地區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積極性。
此外,湖北試點創新性地將遠期CCER納入履約,對CCER開發方和業主來說,可以有效規避價格風險、提前鎖定收益,對履約企業來說能夠降低履約成本,對雙方都是利好消息。但遠期CCER仍然存在未來無法備案的風險,其操作方式和管理辦法還有待研究。
各試點抵銷規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