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碳市場CCER抵消比例、項目類型和地域限制等特點以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上海
2015年6月3日,上海市發改委發布《關于本市
碳交易試點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進行2014年度履約清繳有關工作的通知》,重新明確上海試點用于抵消的
ccer使用條件、流程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與此前上海試點對CCER做出的相關規定相比,通知僅補充規定了第三類項目不可用于履約,未對CCER來源地區做出限制。上海試點是少數未在CCER來源地區方面做出限制的試點之一。
上海市碳交易試點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進行2014年度履約清繳時,確保同時滿足幾項條件,即:
該減排量需產生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的項目;其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試點企業2014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5%;
居于試點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核證減排量不得用于本次履約清繳;
試點企業需在“國家登記薄”開設一般持有賬戶,且賬戶中存在用于履約清繳的核證減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