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英國政府提出“低碳經濟”至今,低碳的概念產生已有10余年的時間了,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但是各界對“低碳”內涵的認識較為一致。
英國的《能源白皮書》提出,“低碳經濟”是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耗和更少的環境污染,獲得更多的經濟產出。原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在此基礎上從能源利用的角度進一步的闡述了“低碳經濟”的含義:“低碳經濟是以低耗能、低排放、低污染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大進步。其實質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創建清潔能源結構,核心是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發展觀的轉變。”。潘家華,何建坤等將“低碳經濟”提煉為碳生產力,以更少的物質和能源消耗產生出更多的社會財富,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共同愿景。
宏觀上對低碳定義均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一方面是因為對“低碳”可以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如基于國際公平原則、基于人際公平原則、基于資源投入與產出的成本效益原則;另一方面,“低碳”在宏觀上更多的是作為一種理念存在,以至于有學者認為低碳經濟是綠色生態經濟,是低碳產業、低碳技術、低碳生活和低碳發展等經濟形態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