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公開,能不能作為環境治理的新手段?
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生活的環境,是人類的共識和共同追求。面對當今環境狀況惡化的現實,適時采取新的手段,是環境治理的必然選擇。環境信息公開,正是新形勢下人類所運用的新的治理手段。與指令性控制、經濟調控和裁制手段不同,環境信息公開雖只是強調,向公眾公開與環境
問題及其管理過程中固有要素的信息。這既非對生產者、經營者的制裁、命令或者控制,也非對其行為的直接否定,但對環境保護卻有特殊的意義。
環境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前提。現代社會治理是社會協同治理,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努力,環境保護更是如此。新《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公眾只有掌握相關的環境信息,才能對自身所面臨的環境狀況有清晰的認識,進而激發保護環境的動力。這不僅包括公眾自身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投身保護環境的積極性,也包括監督相關主體履行環保責任的能動性。沒有環境信息和知識作武器,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就是一句空話。
環境信息公開是政府實施環境管理的基礎。信息對政府或者管理者而言,有著特殊意義。政府或管理者既是大量信息的制造者和持有者,也是信息的需求者。在任何時代,政府要實現有效管理,都需要依賴信息,治理環境也是如此。如果缺乏充分的環境信息,政府便無法對環境問題作出合理安排、科學決策和有效處置。
環境信息公開是約束企業和政府承擔責任的保障。在環境治理中,企業擔負主體責任,政府則負監管責任,兌現責任是實現生態良好的基本要求。環境信息公開,是促成企業和政府履責的重要力量。通過披露環境信息,可以將違法超標排放的企業,或者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者暴露在公眾視野之中,遭受公眾的譴責、批評,從而使這些企業得到教訓并改善行為。從另一角度分析,環境信息公開也可以讓遵法、守法、保護環境的企業贏得消費者和公眾的支持,可以置政府治理環境的行為于公眾監督之下。環境信息公開雖只是提供信息,但它可以通過信息這一載體及其傳播的影響,形成強大的“軟”約束力,從而對各責任主體形成壓力,促使其履職盡責。
如果說,信息就是力量,那么環境信息公開,就是通過建立一個開放、互通、理解和協同的氛圍和機制,來調動和發揮社會各方的力量和作用,形成治理環境的合力。正是源于此,環境信息公開越來越受到重視,也形成了相應的制度。
目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已成為一項相對獨立的信息公開制度,其獨特性主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公開主體更廣,除政府持有的環境信息外,企業環境信息同樣處于公開之列;二是要求更嚴。環境信息免除公開事項比一般的信息公開要窄;三是具有優先適用性,在對環境信息公開無特定規定時,才適用一般信息公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