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18 14:28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由于我國目前尚沒有國際減排義務,國內也沒有建立類似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碳交易市場,也沒有專門從事碳交易的基金機構,碳交易主要是基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DM)的交易。因此,在國內,“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于CDM的金融活動。截至2008年6月,我國已經有224個獲得注冊的CDM項目,共核發CERs額度1.1億多噸,市值超過l1億美元。
盡管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目前還只是開端,但前景非常廣闊。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費國(占世界消費量的3l%),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居世界第二位,預計到2020年左右,溫室氣體凈排放量將與美國相當。而且我國能源利用率較低,萬元GDP能耗相當于2.6噸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倍,是日本的20倍。我國政府已經提出到2010年萬元GDP能耗指標必須降到2.1噸,“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約束性指標。這在給我國節能減排工作提出巨大挑戰的同時,也預示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巨大潛力。
碳金融的發展一方面推動了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也為市場創造了大量新的商業機會。去年,北京銀行和民生銀行等也開始涉足碳金融領域。中國銀行和深士JlI發展銀行還分別推出了“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對于這些商業機會,投資者應理性分析、審慎對待,既要善于捕捉低碳經濟催生的各種商業機會,又必須對碳金融業務的潛在風險有清醒的認
識,在積極參與的同時必須關注并切實控制好風險。其中特別需要提醒兩點。
一是政策性風險。因為目前主要的碳金融業務是基于《京都議定書的框架展開的,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時限是2012年。后《京都議定書時代,國際碳減排政策如何安排,還取決于各國在新一輪氣候談判中的博弈結果。屆時,我國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減排義務也存在不確定性。這些將對碳金融業務的進一步發展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在業務規劃和產品設計時須予以考慮。
二是市場風險。目前,國際上尚未形成一個較為統一的碳權交易市場,現有的市場交易體系處于分割狀態,制約了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再加上市場投機因素的作用,碳信用的交易價格波動較大,尤其是那些結構復雜的衍生碳金融產品,價格波動更大。對于那些直接參與碳權交易的投資者來說,在深入了解市場規則和價格波動規律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則極有可能陷入類似于“次貸危機”的危局之中而萬劫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