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19 14:10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健全的法律機制是發展碳金融的必要前提,據中國碳交易網了解到,碳金融政策支持體系應該包括碳金融市場政策、碳金融組織服務政策、碳金融監管政策等方面,但目前中國碳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尚未建立,政策比較零散且滯后于碳金融的發展。盡管我國也已經出臺了多項法規、辦法,例如在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困清潔生產促進法》,還有之后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去》,但仍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支持碳金融的發展。
二、碳交易市場混亂,缺乏統一的交易平臺
碳交易中介機構的缺乏是制約我國碳金融發展的最嚴重障礙。CDM交易開發程序比較復雜,交易銷售合同可能涉及境外客戶,非專業機構可能沒有足夠的經驗與能力完成交易。據中國碳交易網了解到,2008年以來,盡管成立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多家環境交易所,但這些環交所主要從事的還是貸款等傳統業務,不涉及期貨或者遠期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此外,國內的環交所彼此間缺乏合作,有時為爭奪國內碳交易市場領導權而競爭。國內碳交易市場發育不完全,既阻礙了市場機制的發揮,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失了碳金融交易的定價權。我國目前與國外碳排放購買方的交易處于弱勢地位,由于缺乏競爭機制,不能形成有力的價格,我國的CERs出售價格大大低于歐盟市場就是一個證明。
三、對“CD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
“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發展時間還很短,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操作流程,商業價值、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據中國碳交易網了解到,目只有少數金融機構涉及碳金融交易,而且多數為銀行,涉及的業務也很狹窄,多數為融資業務,金融衍生產品缺失。雖然從總體看來,我國銀行在低碳信貸方面已經跨出了一小步,但是我們還是要清楚的認識到,碳金融的發展仍然需要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與參與,創造出更多可供交易的更多的金融衍生產品,以促進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