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訪中國建設銀行高級經濟師孫兆東
2015年12月,近200個國家就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再次邁出歷史性一步,達成《巴黎協議》。全球極端氣候天氣、霧霾增多,能源“功不可沒”。但如分析所言,《巴黎協議》雖然不一定是化石能源的終結,但它是考慮能源轉型的一個開端。新形勢下,中國的能源轉型和節能減排措施應如何服務于2030年減排目標?近日,本報記者專訪了《碳金融交易》作者、中國建設銀行高級經濟師孫兆東博士。
能源企業要學會利用碳金融
筆者:《巴黎協議》的簽署對中國能源轉型有何推進作用?
孫兆東:2015年12月巴黎氣候變化大會最終達成《巴黎協議》對全世界傳統能源結構轉型提出了更多新的、實實在在的要求。中國承諾,
碳排放在2030年達到峰值。這就需要我們在未來15年內,在能源轉型方面下很大功夫:
第一,要強調傳統能源利用的清潔化,加大技改投入,使硫、碳、氮等各種排放持續下降;
第二,向新能源轉移,因地制宜發展風、光、地熱能等,實現能源結構性轉型;
第三,能源企業在轉型過程中,要充分使用“碳金融”工具。
“碳金融”正是為了用金融手段實現低碳經濟的發展,促進能源轉型;第四,能源企業在轉型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走出去和國際化的因素。要從全球環境協議的要求出發,布局全球能源。同時能源企業轉型一定要緊盯全球能源利用的領先技術以及互聯互通,在全球發展的大趨勢中找到自己的定位,進而取得國際
市場領先地位。
筆者:有經濟學家傾向于使用“碳稅”工具促使企業
碳減排,您怎么看?
孫兆東:碳金融和碳稅都會對調控碳排放起到一定作用。但二者作用機理和方法不同。碳金融和碳稅恰好類似于供給側和需求側,碳金融作用于供給側,而碳稅更多作用于需求側。碳金融和碳稅一個前端、一個后端,二者從不同的維度去解決同一個
問題,目的都是促進
節能減排,讓能源更清潔。如果提
政策建議,我認為中國兩種方法都可以嘗試。
但我認為,稅收不應該是一個普遍現象,因為在當前經濟形勢下,為企業減負是必然的,加稅可能會有一定難度。所以碳稅一定要配合結構性的財稅體制改革推進。對于那些沒有完成減排指標,又不愿意轉型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就需要施以重稅,逼迫其轉型,轉型成功后再回稅。當然這個“稅”不只是碳稅,還應包括資源稅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該學會用碳金融的方法節能減排或者促進技改。
碳金融更趨向于市場,買賣由國家核定,是一個行政政策。一旦核定,大家都遵守了,后端操作就是趨于市場化的。但碳稅趨于強迫性,更有行政命令和強制性特點。多種方法都有助于實現中國2030減排目標,但要區別對待。碳稅對那些完不成任務,或者拒不完成的企業有懲罰性。但對于積極執行的企業,應讓其獲益。當然,可以考慮施行地區性碳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