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時期,綠色金融將成為金融業發展的新亮點,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步伐正在加快,相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貸款貼息等創新金融手段的發展將進一步解決綠色項目融資難、融資貴的
問題,并通過促進投資結構的轉變,引導資金流向更為環保、低碳的領域。
氣候變化和傳統能源面臨枯竭是人類本世紀所共同面對的挑戰之一。經過多年的經濟高速發展,我國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突發性重大環境事件日趨頻繁。近年來,霧霾嚴重影響京津冀、
山東、
山西等大部分發達城市和地區,其他如水和土壤等基本環境問題也對居民健康和生活產生了影響,并制約產業升級和經濟轉型。為改善環境質量, 2015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第四十五條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我國綠色金融體系”。
2015年10月29日,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十三五”規劃建議,指出“支持綠色清潔生產,推進傳統制造業綠色改造,推動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產業體系,鼓勵企業工藝技術裝備更新改造。發展綠色金融,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進一步明確了推進綠色金融的發展。
“十三五”期間,我國需要建立一個系統、有效的綠色金融體系,以通過有限的財政資金撬動幾倍乃至十幾倍的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解決環境問題,并推動環境相關的新能源、清潔
交通、生態農業等相關綠色產業發展,以促進我國經濟產業結構的全面升級,推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和諧、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體系的建設應達到兩個目標:一是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和融資的可獲得性,二是降低污染型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和融資的可獲得性。簡而言之,就是要為綠色項目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同時讓污染項目變得融資難、融資貴。以此改變整個投資結構,使資金轉向更為綠色的行業。在“十三五”時期,綠色金融的發展可從以下十大領域推進。
發展綠色產業基金。過去綠色金融主要局限在綠色信貸。但是很多綠色項目,尤其是新的綠色項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權融資,因為它需要有資本金才能進一步做債務融資。因此,要通過建立一些綠色股權基金推動綠色項目的股權融資。國外有一些好的實踐可供借鑒,譬如英國在2012年建立了綠色投資銀行。雖然名稱叫銀行,其實它屬于投資基金:這家銀行不能吸儲、不能發債,而是主要提供綠色項目的股權投資。據該銀行的總裁介紹,由于國家背景的綠色基金投資到了綠色項目,撬動好幾倍的社會資金投入到綠色行業中。在建立綠色基金方面,政府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來推動、組建綠色產業基金,比如以GP和LP的形式,有些可以建立地區性的綠色基金,有些可以設立行業性的綠色基金。
發展綠色貸款貼息。這一點也明確寫入了總體方案,其優勢在于可以撬動很多社會民間資金。舉例來說,如果政府直接對綠色項目進行投資,一塊錢只能當一塊錢來用。如果以貼息3%,也就是用1元的政府資金撬動33元的社會資本投資于綠色產業。過去沒有大規模使用綠色貸款貼息主要原因是管理難度較大。讓財政部門直接去識別哪些是好的綠色項目,哪些是優質的綠色企業是件比較困難的事,需要很多的專業知識和相關客戶的積累。在這個方面,國外有一些比較好的經驗,比如德國財政部委托德國復興銀行來管理綠色貸款貼息的資金,通過這家銀行去尋找優質的綠色項目和企業,以此更有效率地去運用這些貼息資金推動綠色信貸的發展。這樣的做法在中國也可以借鑒。
建立綠色擔保機制。綠色擔保也是為了解決綠色項目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經典的案例是美國能源部對新能源項目啟動的擔保計劃。由于很多新能源項目風險很大,美國能源部調研后發現如果直接給這些項目提供貸款,
市場預計貸款違約率會達到10%。因此,美國政府決定出資推動清潔能源擔保項目,通過特批一筆資金,用于覆蓋這些貸款可能出現的違約損失。然而,在接受貸款的清潔能源項目完成后,實際貸款違約率遠低于預期,只有2.2%。美國政府僅僅使用了一小筆財政資金,撬動了大量信貸資金投入到清潔能源產業,成功地幫助核能、風能、光伏等行業的快速發展。國內也有成功的實踐,世界銀行旗下的國際金融公司(IFC),在過去的七八年中推動了一個名為中國
節能減排融資的項目。項目由IFC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等共同建立綠色信貸擔保機制,即由IFC對涉及能效和可再生能源的貸款進行擔保,并承擔一定比率的貸款違約損失。這個計劃總共撬動了8億美元的貸款,支持了170多個項目,且貸款損失率只有0.3%,撬動的資本比率十分高。未來,我國也應該考慮成立專業性的綠色貸款擔保機構,還可以考慮由包括省、市、縣在內的多級政府出資建立綠色項目風險補償基金,用于分擔部分綠色項目的風險損失,并支持綠色擔保機構的運作。
銀行開展環境壓力測試。這點還沒有在正式的
政策文件中出現,但是很有潛力成為推動未來綠色金融的一個重要的工具。工商銀行已經率先通過壓力測試開始探索環境風險對銀行造成的風險。目前高污染行業所面臨環的境風險還沒有全部轉化為信用風險,但隨著環境執法監管力度的提高,原本逃避繳費的企業就必須要對其污染物排放付費,從而使企業的生產成本上升。假設幾年后中國開征
碳排放稅,那么排放二氧化碳的企業成本會進一步上升。對銀行來說,這些企業的不良貸款率也會相應上升。在此情況下,工商銀行對火電、
水泥、
鋼鐵、
化工等高污染行業做了環境風險對銀行不良貸款率影響的分析,并通過壓力測試估算出未來不良貸款率,測算出環境風險和未來信用風險之間的定量關系,從而使銀行能夠重新審視自己的資產配置,激勵其在減少對污染行業的貸款的同時,加大對綠色行業的資金投入。
建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綠色債券有至少三個方面的益處:一是為綠色企業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過去綠色融資渠道主要是綠色信貸,資本市場并未得到充分運用。“十三五”時期,綠色融資渠道將會在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得到充分拓展,其中利用債券市場為綠色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就是要建立綠色債券市場。二是解決銀行和企業期限錯配的問題。銀行有興趣投放更多的中長期綠色信貸,但是由于期限錯配的問題使銀行的投放能力受限。如果建立了綠色債券市場,就能夠緩解這方面的問題:銀行可以直接發行5年、7年、甚至10年的綠色金融債來支持中長期的綠色信貸投放。企業也可以直接發中長期的綠色企業債來支持中長期的綠色項目。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解決期限錯配問題會明顯提升綠色行業中長期項目融資的可獲得性。三是可以通過各種安排來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降低成本的辦法有很多,比如發債時點掌握得比較好,融資成本就可能低于銀行貸款利率。同時,也可以做政策層面的安排,比如說《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提到的貼息和擔保等手段,就可以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此外,要培育綠色債券的投資者。在歐洲的資本市場上有許多“綠色金主”,這類綠色投資者有很強的投資偏好,會拿出一部分的資金用于綠色債券、綠色股票、綠色基金等綠色資產。這樣的投資者多了以后,綠色債券的市場需求就會提高,融資成本則會降低。在中國,未來也要培育綠色債券的投資者,而銀行不僅是潛在的綠色債券發行者,也要成為一個主要的投資方。
在項目的選擇方面,綠色債券比較適合大中型、中長期、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比如說地鐵、輕軌、污水處理、固廢處理、新能源等等。這些項目的特點一是需要的資金量比較大,二是雖然回報率不是特別高,但擁有穩定的現金流。初步研究發現,在未來地方綠色投資中,這些項目可能會占到全部投資的30%以上,因此在我國發展綠色債券的市場潛力非常巨大。
人民銀行在2016年12月22日發布了關于綠色金融債的公告。公告中提出未來要發布非金融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指引。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目前已發布了《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15版)》,對我國綠色債券進行了界定和分類。除此之外,未來還要培育綠色債券的
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級機構,這些都將成為未來對綠色債券發行人構成約束的市場機制。
發展綠色股票指數。目前資本市場大部分指數是“棕色”的,即包括了許多污染性上市公司的股票指數。投資者根據相應行業、板塊在股票指數中所占的比重進行資金配置,在此過程中,一部分資金被動地進入到了污染性行業。未來,應開發更多的綠色指數,清潔、綠色行業在這些指數中所占的比重很高,污染性行業所占比重小甚至被剔除。在歐洲,ETF指數產品中已經有20%是“綠色”的,而在中國這個比率只有1%。所以在發展綠色指數方面也具有很大的潛力。
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強制性的綠色保險制度。2012年我國發生了500多起突發環境事故,到2013年增加到700余起。很多環境事故的責任人都是中小企業,發生事故以后很多企業倒閉了,因此,沒有人支付環境修復的成本。受害者一般是事故現場周圍的居民,從而使環境事故演變成地方財政壓力和財政風險。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建立綠色保險制度。在國外的綠色保險大部分是自愿投保。這是因為國外環境方面的法律
法規比較健全,環境執法力度也比較強,企業和股東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環境法律責任,自愿到保險公司購買環境責任險。但在國內,這種自愿性環境責任保險的推廣不是很順利。未來應該在環境高風險行業中,比如采礦、冶煉、皮革、危險品
運輸等行業建立強制性的綠色保險制度。這一點已經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明確了,以后要通過立法將這個制度確立下來。
明確金融機構的環境法律責任。早在1980年,美國就有一項名為“超級基金法”的法案。該法案規定,如果銀行貸款給一個項目,而這個項目發生了污染土壤的事故,銀行要承擔連帶責任,受到影響的居民可以狀告銀行。類似的法律在其他國家也被引入。此類法律會對銀行構成非常強有力的約束,迫使銀行強化環境風險管理,同時在內部信貸審批流程、貸后管理、人才培訓、法律風險管理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可以預見,未來法律中將明確銀行的環境責任,銀行應該抓緊時機強化其環境風險管理的能力,以避免未來的環境風險轉化為法律風險。
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現在很多國外的證券交易所已經開始把自己打造成“綠色”。所謂“綠色”證券交易所就是要求上市企業和發展企業必須要披露環境信息。在中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都有類似要求,但是還不是強制性的,所以目前只有超過20%的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未來,應該通過修改《證券法》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因為市場希望能夠“用腳投票”,把更多的資源投資到綠色企業,但是如果沒有足夠信息,資本市場就無法識別哪些企業是綠色的、哪些企業是污染型的,哪些企業是“深綠”的、哪些企業是“淺綠”的。因此,環境信息披露是強化資本市場向綠色產業配置資源能力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環境信息披露不但應適用于上市公司,也應適用于發債公司。
推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一是進行綠色投資。“十三五”時期對外投資將會越來越多,包括許多“一帶一路”項目,應強調對外投資要“綠色”化,不能涉及污染行業,否則會有損國家的形象。二是在G20的框架下推動全球綠色金融的發展。不久前在三亞舉行的G20財政和央行副手會議正式批準了中國和英國提出的成立G20綠色金融研究組的建議。該研究組將由中國和英國擔任聯席主席,致力于在全球范圍中推動發展綠色金融的共識,推動銀行和資本市場“綠色”化、推行環境信息披露和環境壓力測試等。三是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雙邊合作。比如開展中英合作,在2015年中英財經戰略對話中就有這樣的內容:要推動中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到英國發行綠色債券。在此方面,農業銀行成為首家成功在倫敦交易所發行綠色債券的中國金融機構。另外,也要通過各種安排吸引更多國際綠色投資者參與到中國的綠色投資當中來。
文/馬駿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
本文原載于《中國銀行業》雜志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