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污染防治納入政府考評體系
《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目標責任考評體系,建立和完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受理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經查證屬實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和投訴人給予獎勵。
同時鼓勵生產、銷售、使用新能源機動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
公交車、
出租車等城市客運以及環衛、物流、市政、郵政、機場、景區觀光等公共服務領域加大新能源機動車推廣應用力度,擴大新能源機動車應用范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
交通管理,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強行人、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