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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歐盟MRV機制

2016-3-22 11:18 來源: MARIC情報站 |作者: 劉方琦/陳哲人

2014年12月17日,歐盟理事會宣布達成一項關于“航運業CO2排放檢測、報告和核實機制”(EU Regulation for Monitoring,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System)的政治協議,從2018年起將對停靠歐盟港口的5000 GT以上的船舶進行碳排放監測,引起了包括歐共體船東協會在內的航運主體的擔憂。由于這份MRV規則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歐盟在多份文件中稱其為MRV機制(mechanism),以下對其進行簡要介紹。


1  背景

歐盟一直是環境保護的先驅者,對各種綠色航運技術的開發意識和熱情遠超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發展也都處于世界前列。而歐洲環境署對航運業一直抱有不滿,稱其是“目前最不受管制的空氣污染來源之一”。歐盟對國際海事組織(IMO)在航運減排方面的努力也不滿意,即便IMO在2011年引入了能效設計指數(EEDI),從2013年起對特定船舶實行最低能效標準,歐盟環保部門依舊認為這一減排措施力度不夠,因為EEDI指數無法覆蓋現有的所有船舶營運。

200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通過的“巴黎行動計劃”提出,締約國所做的減排行動應當可檢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和可核實(Verifable)的“三可”(MRV)概念。此后,歐盟、美國等都向IMO提出了建立國際海運MRV的建議,但由于IMO出臺一份全球有效適用的國際方案,需要綜合評價,并通過多次會議討論,耗費時間較長。于是,歐盟率先推進了歐盟MRV機制,以期加快IMO的談判進程,促進全球綠色航運建設。

2  主要內容

歐盟MRV機制將于2015年7月1日生效,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其適用范圍為5000 GT以上、在歐盟成員國所轄港口進行裝卸貨或上下乘客的船舶,不包括軍艦、海軍輔助艦艇、漁船、原始木質船、不使用化學燃料推進的船舶和非商業用途的政府公務船。

根據MRV機制要求,航運企業需(1)為船舶制定監測計劃,(2)對船舶單航次和全年的油耗、CO2排放量等數據進行監測。(3)報告期結束前向歐盟委員會和船旗國主管機關提交排放報告及監測計劃,交由經認證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并發放符合證明。(4)船舶需隨船攜帶符合證明以備檢驗。歐盟將建立航運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庫,每年向IMO等國際機構和公眾發布一份航運排放報告,以船舶噸位、類型和活動等為基礎評估船舶排放和能效;每兩年評估一次航運界對全球氣候的影響,包括CO2以外其他氣體的排放和產生的影響。對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歐盟將采取懲罰措施,超過1個以上報告期不執行該規則的船舶將被驅逐出歐盟港口或被拒絕掛靠。

歐盟MRV機制內容整理
表1  歐盟MRV機制內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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