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碳報告核算過程中,有效數字是如何規定的?
問:關于碳報告核算過程中,有效數字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企業的真實數據填寫時,不需要強制有效數字位數。對于指南中給出的缺省值的數據,請參考指南相關附表的保留位數,不同類型的排放量(如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購入使用
電力、熱力)以及最終排放請保留個位數。
答: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如果企業綜合能耗超過1萬噸,需要按照《中國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報告。
問: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中,電力排放因子選哪一個?
答:如果有當年的排放因子數據,采用當年數據。其他情況按照國家發改委最新公布的數據填報,即:
2010年采用《 2010 年中國區域及省級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的數據;
2011年采用《 2011年和2012年中國區域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1年的數據;
2012年及以后的采用《2011年和2012年中國區域電網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2012年數據。
問:同一法人企業涉及兩個不同行業應如何報送?
答:應按兩個相關行業的核算指南,分別核算涉及行業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