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明確表示,最近36個月內收到環保相關行政處罰或者收到刑事處罰的,不得公開發行股票。對此,筆者認為,證監會明確企業“環保違法被罰的公司不得IPO”,不僅可以讓企業加強自律,加大對環保的重視和投入,而且,對擬上市企業環保違法的從嚴要求也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加快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內容之一。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所面臨的資源供給壓力、環境污染及生態系統退化
問題日益嚴峻,已成為制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霧霾等環境污染問題也嚴重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十三五”時期,實現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不僅成為社會的共同愿望,也成為我國政府的基本國策,綠色金融也成為金融業的一大亮點。
從資本
市場來看,踐行綠色金融發展理念是監管層一直在做的一件事情。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
法規中明確,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規定;違反環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環境保護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
2006年8月份,《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發布,把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作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中的獨立章節,要求指派專人負責公司環境體系相關工作并定期檢查及時糾正不合規行為。2007年初,國資委下發《關于中央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要定期發布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2008年5月份,《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發布,要求上交所上市公司依照環發[2008]24號的要求在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或單獨披露強制性和自愿性環境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也規定,鼓勵上市公司主動披露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工作情況,對屬于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的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還需披露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
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以及同行業環保參數比較等環境信息。
可以看出,上述文件的出臺是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和市場運營部門在推動證券市場綠色
化工作方面的積極回應,是推動證券市場環境信息披露的有益實踐,有利于實現上市公司環保責任市場化。而且,這一整套制度也從整體上構建了一個包括以綠色市場準入制度、綠色增發和配股制度以及環境績效披露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綠色證券市場,從資金源頭上遏制住這些企業的無序擴張。
筆者認為,證監會明確企業“環保違法被罰的公司不得IPO”,最大的獲利者是企業自身,可以促使企業不再有偷排等非分之想,把更多的心思用在企業的健康發展上。更多的企業應按照環境責任報告的要求,披露其社會責任報告的環境責任部分,同時,企業應正確認識環境信息披露與企業信用的關系,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而各類投資機構也應加大企業環境信息的披露水平在投資風險管理體系中的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