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能源進口國的日本在20 世紀70年代就開始大力提倡
節能技術,這源于當時的世界石油危機。到了2005 年,日本國家單位GDP 的能耗僅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3。日本政府長期實施綜合性措施和計劃,鼓勵節能技術的開發,并準許私人投資進入碳金融領域。
在《京都議定書》中,日本的目標是到2012 年減少6% 的溫室氣體排放。2007 年日本把建立低碳經濟作為2050 年的重點戰略發展目標。目前已通過的節能法案包括《面向低碳社會的12 大行動》(2008)、《面向2050 年的日本低碳社會》(2004)、《福田藍圖》(2008)、《立場綠色經濟與社會變革》(2009)等。2008 年到2009 年,日本政府的“環境能源技術創新計劃”、“綠色經濟與社會變革計劃”、 “追加經濟刺激計劃”中,政府財政為其保證了資金的提供。同時,日本“排放量交易機制”與“國內證書交易”也在2008 年開始試行。
歐洲碳金融發展的經驗
歐盟制訂了嚴格的碳
減排目標,在碳金融的發展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歐盟聲稱到2020 年減排20%,如果其他發達國家也做出相應或更加積極地減排承諾,歐盟將會把這個值增加到30%。歐盟內的
政策法案有:《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2003)、《歐盟關于禁止白熾燈和其他高耗能照明設備的
法規》和《歐盟能源技術戰略計劃》(2007)、《關于促進和利用來自可再生供給源的能源條例草案》(2009)。除此之外,歐盟在2005 年建立了“歐盟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為歐盟各國的低碳經濟轉型做出了貢獻。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建立也帶來了很多
問題,例如歐盟在2008 年11 月將國際
航空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且在2012 年1 月起開始實施。歐盟這種單方面征收航空碳排放稅的做法,引發了各國的不滿,畢竟歐盟的
碳交易體系只是適用于其內部成員,但環境是流通的,對于其他國家的污染,歐盟也要為其買單,這依舊是個兩難的問題。另外, 歐盟于2005 年1 月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性的碳
排放權交易體系——歐盟碳排放貿易體系(EU ETS)。其EUA 交易量從2005 年的9400 萬噸增長到2013 年的87 億噸。2005 -2011 年,其交易額也保持了較好的增長速度,至2011 年已經達到了780 億歐元,2012 年和2013 年有所滑落,分別為560 億歐元和360 億歐元,并且交易量與交易額都遙遙領先于全球其他地區。總之,歐洲方面不僅僅是通過立法,還有其聯盟內部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即法律與實踐相結合,這樣的組合相比美國來說更加系統也更加有效。
美國碳金融發展的經驗
1997 年《京都議定書》簽訂之后,美國通過的方案包括《碳封存研究計劃》(1997)、《碳封存研發計劃路線圖》(2003)、《能源政策法》(2005)、《先進能源計劃》(2006)、《能源獨立安全保障法》(2007)、《美國再生再投資法案》(2009)、《美國
電力法案》(2010)、《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2011)。美國小布什政府在2001 年退出了《京都議定書》協定,理由是避免損害美國經濟。雖然小布什政府不做出減排承諾,但也積極推進碳金融方面的政策。例如2002 年,美國政府就提出了2012 年削減18% 碳排放的目標承諾,2008 年小布什政府又提出了到2025 年美國溫室氣體排放零增加的目標。同樣,奧巴馬政府依舊重視碳金融領域。《美國再生再投資法案》(2009),就是奧巴馬的綠色新政。例如對能源效率化及節能項目的補助、聯邦政府實施的節能改造、研究與開發化石燃料的低碳化技術即二氧化碳回收儲藏技術、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實行三年免稅等。法案中還注重對可再生能源和節能領域專業人才的教育培訓,這部分政府投資為5 億美元。另外對電動汽車用高性能電池的研發、對購買節能家電商品以及對美國國內生產制造的氫氣燃料電池均有相應的補助。
從國家政府層面看,美國并不從法律上約束減排目標,但州一級層面,加利福尼亞州是第一個從法律上約束減排目標的州。《加利福尼亞州全球變暖解決方案法》(2006)中規定該州到2020 年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減少到1990 年的水平。《西部氣候倡議》(2007)由華盛頓州、加利福尼亞州、亞利桑那州、俄勒岡州和新墨西哥州五州制定,內容是到2020 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到2005 年水平的85%。聯邦政府對減排的重視程度不如州級政府,但州級政府的合作與重視會影響聯邦政府以后的行動決策方案。從美國、歐盟、日本政府的減排目標、政策和措施的比較來看,美國的法律條文是最多的,歐盟的碳金融實踐是行動最快的,而日本中央政府對碳金融的支持是全面而深遠的。
原文刊于《商業經濟研究》2016年第9期 作者:李麗 石攀 申宸 系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李愷天 系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