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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排企業如何進行碳資產托管?

2016-8-30 09:24 來源: 陽光時代法律觀察 |作者: 李恒 周江波

控排企業如何進行碳資產托管?


我國的全國碳市場將于2017年啟動運行,今年10月份開始將大范圍啟動配額分配工作,預計首批納入的控排企業數量將逾7000家。如何參與碳交易、有效管理碳資產已成為眾多控排企業的當務之急。今天,本文將帶您了解碳交易中的碳資產托管問題,以期為控排企業提供借鑒。

什么是碳資產托管

碳資產托管是資產管理業務在碳市場中的一種應用,通過碳資產托管,企業可以將碳配額的資產經營和處置等工作委托給專業的碳資產管理機構進行,實現碳資產的保值增值。

碳資產托管的策略選擇

(一)被動應對型

一些碳排放量相對比較小的控排企業,碳排放市場對企業影響不大,通常會采取相對被動的態度應對碳排放履約,即不對碳排放配額做任何管理和事前處置,到了政府規定的碳排放履約時間,根據碳排查的最終結果,通過現貨市場對碳排放配額頭寸進行處置,如:短缺配額的企業直接在現貨市場買入,富余配額的企業留存配額或直接賣出,從而完成碳排放履約。

(二)穩健參與型

排放量適中或較大的大中型控排企業參與碳市場的初級階段通常采取穩健的方式參與,這類企業受碳排放市場影響相對較大,但由于各種客觀原因更傾向于與外部專業碳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的方式參與碳市場,如企業受碳配額規模限制成立獨立碳資產管理平臺經濟上不劃算,或由于市場不確定性、人才短缺等原因暫不具備建立自有碳資產管理平臺的條件。這類企業通過與專業碳資產管理機構合作,希望在不承擔市場風險或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達成以下目的:本文來源易碳家

1.降低履約成本:對于短缺配額的企業,通過與碳資產管理機構合作,買入價格較低的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或通過對市場預判在合適時機買入價格較低的配額用于完成排放履約。

2.碳資產增值:通過與碳資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合作,根據自身需求盤活閑置的碳配額資產,如資金緊張的控排企業使用碳配額進行質押融資或回購融資,將配額借給交易機構進行托管獲取額外托管收益。

(三)積極影響型

對于排放量巨大的巨型控排企業,由于其受碳市場影響較大,且其自身排放量的變化在其行業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可以一定程度的反應整體經濟變化趨勢及排放量變化趨勢。這類企業通常會自行成立碳資產管理公司,在統籌管理自身碳資產的同時為市場提供服務,在實現降低碳排放履約成本的同時,通過碳資產交易實現其盈利目的。

這類自行成立碳資產管理公司的情形,在成熟的歐洲EU-ETS市場通常出現在傳統能源行業,如石油行業的BP石油、電力行業的法國電力等巨頭,這類公司組建的碳資產團隊同時擁有碳排放行業專家和大宗商品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團隊,通過參與市場交易為碳排放市場提供了大量的流動性,也是成熟碳排放市場的標志之一。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碳資產托管更適合希望穩健參與碳市場的排放量適中或較大的大中型控排企業。碳資產托管作為一種穩健參與碳市場的重要方式,在碳市場建立初期市場風險和不確定性較大的階段,是控排企業參與碳交易的有效手段。

碳資產托管的主要模式

(一)雙方協議托管

控排企業和碳資產管理機構通過簽訂托管協議建立碳資產托管合作,這種模式下的碳資產劃轉及托管擔保方式靈活多樣,完全取決于雙方的商業談判及信用基礎,如控排企業可以將擁有的配額交易賬戶委托給碳資產管理機構全權管理操作,碳資產管理機構支付一定保證金或開具銀行保函承擔托管期間的交易風險。

(二)交易所監管下的托管

目前國內試點市場的碳交易所普遍開發了標準化的碳資產托管服務,通過碳交易所全程監管碳資產托管過程,可以減少碳資產托管合作中的信用障礙,同時實現碳資產管理機構的資金高效利用。交易所介入的碳資產托管可以幫助控排企業降低托管風險,同時為碳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了一個具有杠桿作用的碳資產托管模式,實現了共贏,有助于碳資產托管業務的推廣。本文來源易碳家

碳資產托管應關注哪些風險

碳資產托管后,碳資產管理機構可利用托管的碳資產從事多種套利交易,如從事時間差交易配額掙取價差,使用價格較低的CCER置換價格較高的碳配額進行套利,以及流動性允許的情況下從事其他碳金融活動。對于托管過程中的收益和風險分配方式是比較靈活的,擁有碳資產的控排企業可以要求無風險的保守固定收益,也可以承擔一定風險參與托管交易收益分成。在具體業務開展中,應重點關注以下風險:

(一)信用風險

碳資產托管是資產管理業務在碳市場的一種應用,但在碳市場初期缺乏官方風險監管體系的情形下,一些企業對這方面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估計不足,如未經審慎信用評估采用雙方協議托管(無第三方擔保)模式進行合作,這種模式下碳資產管理機構能否及時進行配額返還,或托管委托方能否如約退還托管保證金都只能依靠雙方的契約精神來保障,一旦出現任何一方不誠信造成合同違約,即使最終能夠采取法律手段獲得賠償,但可能會對雙方的正常碳排放履約或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相對協議托管模式而言,采用第三方交易所監管下的托管服務,可以很大程度降低這方面的風險。

(二)碳資產返還風險

對于控排企業而言,托管碳資產的返還時間需要在控排企業的碳排放履約最后期限之前完成,以確保控排企業擁有足夠的時間完成履約操作,碳資產管理機構通常希望返還時間盡可能接近履約截止期限并充分利用履約前的市場波動進行套利。合作雙方對托管碳資產的返還時間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主管部門對碳排放履約的截止期限、交易所審批配額返還的時間、企業內部的審批操作等因素。

(三)CCER適用性風險

對于碳資產托管合作中允許使用CCER置換配額的情景下,控排企業需要注意國家主管部門對CCER抵消配額的適用性要求,特別是在托管返還時間明顯早于履約截止期限的情形下,如在使用CCER代替配額進行返還后當年碳排放履約對CCER適用性的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所置換的CCER無法用于當年度碳排放履約。

(四)市場流動性風險

對碳資產管理機構而言,應重點關注市場流動性風險。在碳市場初級階段,配額市場流動性受限,碳資產管理機構托管的碳配額資產總量應考慮市場流動性規模及自身資金實力。由于托管碳資產是有相應成本的,并不是托管總量越大總體收益越好,要充分考慮CCER抵消機制允許的置換比例以及在配額市場交易的流動性水平,同時對于交易損失可能引發的補充保證金情景要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避免觸發托管違約事件。

文/優能聯合碳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李恒  周江波

作者簡介
1.李恒,優能碳資產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人民大學環境經濟學碩士、清華大學MBA,曾先后擔任摩根大通銀行旗下碳交易開發商EcoSecurities Group Plc市場開發總監、全球第四大獨立大宗商品貿易商瑞士Mercuria Energy Trading的碳資產管理部主管。本文來源易碳家

2.周江波,優能碳資產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北京大學博士,曾先后擔任EcoSecurities Group Plc項目技術部主管、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節能和低碳部門高級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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