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綠色金融”這盤大棋下好,我們還有一系列
問題需要解決,其中最根本的,是要以法律形式把綠色金融制度確立下來。
我國綠色金融立法,以1995年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貫徹信貸
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為開始,迄今已出臺多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但從實踐情況看,仍存在立法層次低、責任歸屬不明確、操作性不強等缺陷。
當前我國綠色金融制度總體上停留在試點和政策層面,內容尚不完整,效能也難以充分發揮。要充分發揮綠色金融政策調控
市場和保護環境的作用,就應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綠色金融制度,秉承“寓義于利”的理念,在投融資領域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并與其他相關的環境經濟法律相配套,最大限度發揮法律的規范和調控作用。
具體而言,在立法路徑上,可以采取綠色金融促進法和金融法“生態化”并行不悖的方式。一方面,由全國人大出臺綠色金融促進法,將現有綠色金融
法規、政策轉化升級為法律;另一方面,在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時,加入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立法層級上,堅持中央立法為主導,同時鼓勵各省市自治區人大根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因地制宜制定相關促進條例,更有針對性地指導、促進本地區綠色金融創新和環境保護。
在立法內容上,需要明確綠色金融的定義和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按照民事責任為主,刑事、行政責任為輔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銀行對所提供融資項目環境影響的法定審查義務,確立金融機構環境法律責任。同時,堅持限制性規范和鼓勵性規范并舉,既全面列舉激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政策、財稅政策、授信額度等,又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摘自8月30日《人民日報》5版《以法治建設推動綠色金融》,作者:張承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