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集資信托的一般程序是:
(1)企業向金融信托機構提出發行債券和股票的申請,須提供集資申請書和集資章程、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集資的文件、集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地人民銀行同意發行債券集資的批準文件、上年度和本年度的財務報表及經濟效益預測資料等文件,以及金融信托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2)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的審查。金融信托機構在審查同意后可與債券發行單位簽訂代理發行合同,合同中應明確信托機構代理的權限,代理的具體事宜,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手續費及支付方式等。由于是代理性質,信托機構除辦理代理證券發行的具體手續外,對發行單位的經營狀況和經濟后果,不負連帶責任。
(3)代理發行債券或股票后的管理。信托機構在代理單位發行了股票和債券后,有責任對發行單位實啤必要的監督和管理,以保證國家金融
政策的實施,保護股票、債券持有人的正當權益。具體的管理行為有:定期公布發行單位的資產、負債和經營盈虧情況;集資款項必須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督促發行單位按季向批準的人民銀行報送企業財務、計劃、統計報表;監督發行債券的企業建立“還本準備金”制度,并于償還期前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