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關系的建立
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簽訂《債權信托協議》,從而與受托人建立財產信托關系。
二、運作方式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對信托資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為實現財產變現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選擇信托財產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償折價出讓、以高流動性和可變現性強的財產抵債、債轉股和抵債財產變現。委托人可事先確定財產信托運用方向。
三、費用收取
債權信托的收費分債權保全和資金回收兩個階段。債權保全階段受托人的管理費按照信托資產價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計提,具體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在信托期滿后一次性從信托資產的專項帳戶內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額的確認方式為:以經資產評估的抵償債權的財產或股權價值作為保全金額。資產回收階段根據抵債資產的類別,分別參照動產、不動產、股權投資信托等的收費方式進行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