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8 02:12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碳基金是《京都議定書》下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而新衍生出來的金融“工具”,目前全世界每年節能減排融資缺口高達1700億~3000億美元,由于融資缺口巨大,目前發達國家已經形成碳金融體系來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其中碳基金是國際碳市場投融資的重要工具,它通過一整套完整有效的運行機制,推動了全球節能減排市場的迅速發展。目前,我國“十二五”規劃建議中也已經提出要探索建立排放權交易市場,碳基金的設立將有助于推動這一工作,借助碳基金平臺,有助于激發金融機構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積極性,擴大相關項目的投融資渠道。因此,建立中國碳基金和碳交易市場并與國際接軌|借鑒國際上的碳基金發展經驗,形成和國際碳市場聯動的碳交易機制,將大力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
一、國際碳基金發展概述
碳基金是一些國際金融組織為推動國際碳交易活動,實施一些合適的項目推動全球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和增強碳交易而專門設立的融資渠道,用于在全球范圍內開展減排或碳匯項目,并購買或銷售從項目中所產生的可計量的真實的碳信用指標,從而促進碳市場的發展。據世界銀行的數據,國際碳基金的數量隨著碳交易的迅速發展,每年以20%的幅度增加,其中歐盟的碳基金數量占全球數量的56%。此外,挪威碳點公司、歐洲碳基金也較活躍,渣打銀行、美國銀行、匯豐銀行等歐美金融機構在發展碳金融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創新試驗。
目前,國際上主要的幾個碳基金有:
世界銀行碳基金:碳市場中的先鋒,目前管理總價值超過20億美元的10個碳基金和融資機制,是目前全球最大的CDM買主。
日本GHG減排碳基金:主要目標是從CDMYJI項目中購買信用期截至2012年的核證減排量(CERs)和減排單位(ERUs)。
英國碳基金;由政府投資、按企業模式運作的獨立公司,主要資金來源是英國的氣候變化稅。
西班牙碳基金: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共同發起,規模為17000萬歐元,通過CDM項目購買的方式,縮小本國《京都議定書》的目標與國內潛在減排量之間的差距,并且投資低碳技術的研發。
二、國際碳基金運行機制
碳基金在運行機制與信托、基金類似,具有發起人、持有人(投資人),并有專門的管理人從事投資,并對發起人和持有人給予回報,它不僅從事碳指標的購買和銷售,促進碳市場的交易,也對CDM/JI項目提供投資和咨詢等業務,提高項目成功率。
1.設立機制。碳基金由于出資主體、籌資途徑和投資目標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組織機構、管理模式。通常由國家設立的碳基金,旨在幫助企業和公共部門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強碳管理,并且投資低碳技術的研發。國際目前主要的碳基金的參與主體包括發起人、管理人和持有人。發起人和管理人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政府機構、私人金融機構或者其他類私人機構等。投資者方面包括政府、私人企業以及這二者混合投資的蘭種類型的投資類型。表2列舉了不同類型管理人和投資人的基金。
具體地,碳基金管理人方面,超過一半的碳基金其管理人為私人機構,有1/3為商業銀行,由世界銀行管理的基金占了13%;投資者方面,私人機構從2007年開始逐步成為主要投資人,并在2008年超過了政府投資,成為碳基金最大的投資方。
2.投融資機制。碳基金的融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政府全部承擔所有出資。以芬蘭、奧地利碳基金為代表,由政府出資并管理,其中英國政府采用征稅方式出資,其收入穩定,且通過征稅可以促進節能減排;(2)政府和企業按比例共同出資。德國KFW、日本碳基金以及世界銀行參與建立的碳基金都采用這種方式,由于籌資速度快、靈活、籌資量大,這種方式也最為常用;(3)企業自行募集的方式,主要為企業出資的碳基金所采用。
具體地,2004年以前碳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機構,由于資本追逐利潤的本性,私人機構出資的比例不斷增加。
在投資方式上,國際碳基金主要作為中間人投資于碳信用,但近年來隨著私人機構投資者的增加,直接融資的投資方式開始出現,在2008年,盡管在數量上只有25只基金提供直接融資,但在金額上卻高達54%。目前提供直接融資的有黃金碳融資基金、韓國碳基金、綠色印度基金、ADB氣候變化基金等。
3.收益分配機制。碳基金投資收益的形式比較特殊,除了現金收益外主要還包括碳項目所產生的碳信用。投資人可以根據出資比例和契約來決定其收益形式和金額。
4.風險控制機制。碳基金在參與國際市場碳交易過程中,CDM項目由于開發周期長,因此將首先面臨項目投資風險,如審批風險、注冊風險等;從整個市場來看,目前國際碳交易市場體系處于分割狀態,制約了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價格波動較大,同時由于CER一般采用美元計價周此碳基金還將面臨著價格和匯率波動的風險;宏觀方面來看,由于2012年《京都議定書》到期,此后發達國家以及東道國對氣候變化的判斷以及相應政策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南美、北非和東歐的原油和天然氣輸出國和運輸國的政局不穩,他們的政治事件通過能源影響碳市場,這是所有碳基金都共同面臨的政策風險和政治風險.另外,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一方面使碳交易市場由活躍轉入蕭條,另一方面由于經濟衰退,許多大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溫室氣體量減少導致了減排指標需求量的減少,使碳基金承受更多的風險。
鑒于上述可能面臨的風險,碳基金在開展CDM項目之前'應明確各方的職責,各自承擔各自的風險,實行風險分攤機制,從而實現有效的風險控制。國際碳基金通常通過期貨等衍生品交易進行對沖規避CERS價格波動的風險和匯率風險。國際氣候談判風險是雙方都無法控制的,一般采用雙方共同分擔風險的方法來解。
三、國際碳基金運行模式對我國碳基金的借鑒
我國碳基金的發展目前仍處于引進探索階段。從實踐看,我國目前有一個碳減排證賣方基金即中國碳基金,是全球第一家賣方減排證交易中心,核心業務是為中國CDM項目的減排量進入國際碳市場交易提供專業服務。此外,2007年7月20日,我國成立中國綠色碳基金,屬于全國性公募基金,是用于支持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活動、促進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專業造林減排基金。根據CDM交易規則估算,在2012年之前中國的碳交易潛力將達數10億美元,約占全球市場份額的50%,是全球最大的CDM項目提供方。所以,成立我國自己的碳基金,主動參與世界上碳匯的買賣,不僅能慢慢提高我國在碳交易產業鏈上的地位,不斷地獲取交 易的主動權,還能加強我國的碳匯儲備,為以后的節能減排緩解壓力。因此,在設立碳基金時,應結合本國實情來建立相應的碳基金,以便為本國政府和企業服務,最終為全球氣候變化起到積極作用。具體來說,從發達國家發展政策性碳基金的經驗來看,值得借鑒的有幾個方面:
1.構建多層次的碳基金體系。我國不同地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提升產業結構的需要不同,碳排放的類型以及具有減排潛力的項目類型也不同,借鑒上述對國際碳基金運作機制的分析,我國設立碳基金可以從不同角度來構建多層次多類型的碳基金體系:
國家碳基金。指國家財政在國民收入積累中預算撥出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煙塵排放、水污染治理等節能減排專門資金。用于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科學實驗、監控檢測體系建設、綠色公用事業建設、碳市柜臺交易建設等直接支出項目。
企業碳基金。指企業設立專門收支賬戶單獨核算運用于CDM項目、節能減排項目的專用資金。
銀行碳基金。指節能減排項目交易結算專戶吸收的存款構成的有風險控制措施的信貸資產。依照國際市場的成功經驗,作為碳交易體系的基石,金融機構應該作為推手,推進低碳經濟在中國的迅速發展。并且在積極參與碳金融的過程中尋找新的盈利增長點。
碳匯投資基金(公募節能投資基金)。屬于產業基金性質公募創業權益基金類的廣義證券產品。
此外,構建碳基金參與主體同時,由于碳基金項目鏈條長、關系雜。在項目創立、項目建設、交易等多個環節都需要中介機構的專業化的服務,中國目前作為出售方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嚴重制約了碳排放業務的開展。因此,鼓勵專業性的中介機構參與到碳基金業務之中,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項目風險,促進碳基金業務的開展。
2.資金籌集渠道多元化。可以以現有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為主平臺,吸收各地方財政和社會資金,建立以扶持地方減排項目和實現各行政區域減排任務的若干區域型碳基金;同時,也可以借鑒世界銀行的特別基金設計,可考慮聯合各部委和若干行業協會,建立以各種項目類型為特征的功能型碳基金,如森林碳匯基金、沼氣回收利用基金、生態農業基金等等。
3.建立相應地激勵和保障機制。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本和效益被貨幣化了,而對可持續發展的潛在收益并沒有被貨幣化,因此可以建立清潔發展機制技術轉讓補償機制基金,鼓勵和促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業主進行技術轉讓和擴散,示范和支持相應的融資渠道。現階段,我國作為基于項目的碳市場的最大賣方,相應的金融制度安排供給不足,可以通過設立區域和產業類別的碳金融扶持基金促進更多的節能減排項目的實施,從國家層面設立更多的碳金融產品和工具平臺,為推動碳金融產品創新提供制度層面的激勵和保障。
4.與國際碳基金加強合作提高管理水平。目前許多國家都與世界銀行合作成立碳基金,世界銀行作為國際性的金融機構,具有較好的資信聲譽與較高的管理水平,是一個很好的發展與管理碳基金的平臺,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已經吸引了相當數量的資金和項目,如意大利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丹麥碳基金等由其托管,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加強與國際碳基金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實現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以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雙贏。
5.加強風險管理機制。
首先,應合理分配項目的CER風險,對于CER交付不足的風險以及價格風險,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多為買方合同,著重保護買家的利益,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賣方,特別應該在合同談判中保護自己的利益,在風險分擔和CER價格之間找到自己的平衡點。
其次,要密切關注國際氣候變化談判的最新進展和主要交易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通過完善相關合同條款及時防范政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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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隨著諸如信用交付保證、氣候衍生品等創新類保險產品的推出,對于一些傳統風險包括財務風險、運營風險、實施風險等,可以利用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通過風險對沖或保險等形式來降低風險。
第四,通過咨詢國際法領域的專家,在制定合同時采取對商業銀行有利的法律適用和法律管轄,以防范法律風險;借鑒國際流行的“損失分擔”機制管理碳金融風險,例如,2008年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先后與國際金融公司(IFC)簽署了《損失分擔協議》(Loss Sharing Agreement),以保險形式對碳金融業務的可能風險進行分擔。
第五,培養碳金融業務專業人才。碳金融業務面性著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的復雜性,需要熟悉環境與金融的復合型專業人才。可以引進專業人才作為外部顧問,建立起從事碳金融業務的專業團隊,并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引進國際碳金融機構積累的專業技術、知識產權,動態跟蹤全球CDM項目和JI項目進展,掌握CERS等碳排放產品市場行情,積極執行赤道原則、責任投資原則等碳金融國際評估標準,科學評估低碳經濟項目,不斷提升參與碳金融業務的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