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節約型校園
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示范項目的建設效果,規范指導驗收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到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組織的節約型校園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示范項目的驗收。
第三條 驗收依據:
(一)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科[2007]245號)(二)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7]558號)(三)住房城鄉建設部 教育部《關于推進高等學校節約型校園建設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節能節水工作的意見》(建科[2008]90號)(四)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財建[2011]207號)(五)住房城鄉建設部 教育部《高等學校節約型校園建設管理與技術導則》(試行)(建科[2008]89號)(六)住房城鄉建設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校園建筑節能監管系統建設技術導則》及有關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科[2009]163號)
第四條 驗收條件:
(一)完成示范項目批復文件中規定的建設內容,并由建設單位完成自查自驗;
(二)對按監測50棟建筑核定補助資金的高校,能耗及水耗監測計量點數總和不得低于1000個(不包括學生宿舍和家屬區),對按監測50棟以下建筑核定補助資金的高校,平均每棟建筑能耗水耗監測計量點數不得低于20個;
(三)完成數據中心機房建設、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安裝,能夠正常接收建筑能耗水耗計量數據和進行統計分析并上傳數據;
(四)符合《高等學校校園建筑節能監管系統建設技術導則》(建科[2009]163號)要求;
(五)能耗水耗監測設備連續運行2個月以上,數據采集傳輸真實、可靠、穩定;
(六)中央財政資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節約型校園建設相關資料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