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碳排放權,是指碳排放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和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權益。包括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和經審定的碳
減排量。
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定的,允許重點排放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一定時期內排放二氧化碳的數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tCO2)”計。
經審定的
碳減排量,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市發展改革委審定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節能項目和林業
碳匯項目的碳減排量等,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重點排放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1萬噸(含)以上,且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
報告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且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期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