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想說的是,我們五個省(區)的地方政府承擔著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的主體責任。作為人民銀行,我們將會同相關部門全力地支持五個省(區)綠色金融的改革試點,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具體來說,我們會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要想辦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金融投入的力度。因為金融的支持主要還是由金融機構來實施的,怎么樣解決它內在動力的
問題,這是在
政策支持上需要著力考慮的問題。對央行來講,我們現在除了傳統的工具之外,正在研究探索另外兩種辦法。一是要研究探索把評級達標的綠色信貸資產納入到貨幣政策操作合格質押品范圍,這個對于銀行發綠色信貸是一個很大的激勵。二是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政策評估體系(MPA),探索把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業績評價納入到MPA當中來。應當說這也是促進綠色信貸發展的一個重要的激勵措施,也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非常看重的。
第二,要努力培育更多的“負責任”的投資者,來爭取引入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到我們的改革試點當中來。近些年的實踐已經表明,社會聲譽的效應是可以激勵綠色投資的,所以我們看到越來越多的綠色產業的投資者,包括綠色債券的發行人,他們一方面獲得了相應的商業回報,同時也獲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而這個社會聲譽對其企業的持續發展,對其企業的社會認同都產生了非常大的積極作用。怎么樣加大對綠色金融理念的宣傳、推廣,培育吸引更多的有社會責任感的投資者,引導中長期的社會資本能夠投入到綠色項目和綠色金融當中來是我們要大力推動的。
第三,支持和鼓勵綠色金融產品服務和創新,拓寬試點地區綠色融資渠道。剛才在回答上一個問題的時候我已經說了,這里面包括探索特許經營權、項目收益權、排污權等環境權益抵押和質押融資等。
第四,要加快完善與綠色金融發展相關的金融基礎設施,優化綠色金融的發展生態,建立綠色金融風險防范機制。這也是一個非常基礎性的工作,需要我們來推動。重點包括,要統一綠色項目的界定標準,什么樣的項目才算是綠色項目,什么樣的項目、什么樣的債券才符合綠色債券的界定標準。同時,要提高環境信息披露的要求,確保募集資金要用到綠色項目上來。還要建立企業污染排放、環境違法違規記錄等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健全綠色信用體系,作為我們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和征信體系建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基礎設施的建設有利于綠色金融長期可持續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