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24 13:22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中國碳交易網訊:1997年12月,為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對人類經濟和社會的不利影響,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聯合簽署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是為協助《公約》附件一國家盡量降低履行減排義務的成本,引入了國際排放交易、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三種靈活機制。三種靈活機制中,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一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雙贏”的新型國際合作機制,發達國家可以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發展中國家可以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支持,將原先直接排放的廢氣進行處理,在減少污染的同時獲取收益。
近年來,中國作為CDM一級市場最大供應國,通過CDM項目交易獲得了一定的節能減排的資金和活力,也逐步熟悉了碳交易市場上的交易規則,為國內環境交易所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2008年,我國成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邁出了構建碳交易市場的第一步。
2009年,武漢、杭州、昆明等地相繼成立環境能源交易所。
2010~2011年,河北、大連、貴州、山西、廈門等地的環境交易所相繼開始籌備。但總體上,中國的環境交易所過于分散、隔離,而且功能僅限于節能環保技術的轉讓交易以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撮合,所從事的碳交易不論是CDM項目,還是自愿減排交易,數量和規模也都很有限。
從國際碳交易市場來看,2009年12月7日至19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在墨西哥坎昆舉行的第16次締約方會議(坎昆氣候變化大會)和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在南非德班召開的第17次締約方會議(德班氣候變化大會)都沒有就“《京都議定書》2012年第一減排承諾期到期后的新的全球溫室氣體減排”達成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政策上的不確定性對碳交易市場進一步發展產生了極大的不利影響。
從國內碳交易市場來看,因缺乏總量控制機制以及相應的量化指標,國內的碳排放交易也僅限于CDM項目的交易以及少部分自愿減排交易,交易量非常有限。未來也并不樂觀。一是發達國家在2012年之后的減排義務一直沒有達成;二是在金融危機后發達國家的經濟受到影響,購買需求下降。
目前環境交易所虛熱,還處于碳交易市場的初級形態,碳交易仍處在一個制度的探討和研究階段。因此,雖然“碳金融”概念不斷沖擊著人們的視野和思想,但實際上無論是各級政府,還是各類企業,目前還不可能把碳交易作為節能減排資金來源的最佳模式。(完)